2026年3月2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以下简称“贵州证监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百灵”)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对其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万元罚款。
四年财务造假:累计虚增利润超6.5亿元
经贵州证监局查明,贵州百灵未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条的规定,未以权责发生制为核算基础,未按收入成本费用配比原则计提销售费用,导致2019年、2020年、2021年、2023年四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 年份 | 销售费用差错情况 | 利润影响情况 | 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绝对值)比例 |
|---|---|---|---|
| 2019 | 少计销售费用35,012.49万元 | 多计利润35,012.49万元 | 95.73% |
| 2020 | 少计销售费用24,080.95万元 | 多计利润24,080.95万元 | 115.35% |
| 2021 | 少计销售费用6,379.16万元 | 多计利润6,379.16万元 | 45.04% |
| 2023 | 多计销售费用45,941.10万元 | 少计利润45,941.10万元 | 93.17% |
上述数据显示,2019年至2021年,贵州百灵连续三年少计销售费用,累计达65,472.60万元,相应累计多计利润65,472.60万元。而在2023年,公司又多计销售费用45,941.10万元,导致当年少计利润45,941.10万元。贵州证监局指出,贵州百灵先少计销售费用,后采取多计销售费用对前期少计销售费用进行平账,不属于整改,构成财务造假。
公司申辩理由被驳回
在调查及听证过程中,贵州百灵及其代理人提出了多项申辩理由,包括延期计提销售费用系行业共性与客观局限、无编制虚假报告动机、已过行政处罚时效、处罚程序违法、处罚不利于公司发展及公益、处罚幅度过高等,并请求不予行政处罚。
对此,贵州证监局逐一进行了复核并予以驳回:其一,销售费用核算问题系公司销售财务内部管理不规范所致,与行业属性无关。其二,公司行为构成财务造假,存在主观过错,给市场造成恶劣影响,依法应予以处罚。其三,违法行为终了日距离发现日不足两年,未超过行政处罚时效。其四,监管部门查处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五,公司税收贡献、员工数量、发展前景等并非不予行政处罚的法定理由。其六,处罚幅度综合考虑了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符合法律规定。
监管部门:依法处罚 维护市场秩序
贵州证监局表示,贵州百灵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关于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情形。依据相关规定,决定对贵州百灵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国库,并将付款凭证复印件送贵州证监局备案。若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此次处罚再次彰显了监管部门对财务造假等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零容忍”态度,旨在维护资本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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