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以下简称“贵州监管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百灵”)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胡坚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此次处罚源于贵州百灵在2019年至2021年及2023年间存在的财务造假行为,胡坚因未能勤勉尽责履行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委员职责,被认定为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公司连续四年财务数据失真 累计影响利润超百亿
经贵州监管局查明,贵州百灵在2019年至2021年及2023年期间,未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条规定,未以权责发生制为核算基础,未按收入成本费用配比原则计提销售费用,导致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具体来看,公司2019年少计销售费用35,012.49万元,多计利润35,012.49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绝对值)的95.73%;2020年少计销售费用24,080.95万元,多计利润24,080.95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绝对值)的115.35%;2021年少计销售费用6,379.16万元,多计利润6,379.16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绝对值)的45.04%;2023年则多计销售费用45,941.10万元,少计利润45,941.10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绝对值)的93.17%。
| 年份 | 销售费用核算情况 | 利润影响金额(万元) | 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绝对值)比例 |
|---|---|---|---|
| 2019 | 少计销售费用 | 多计利润35,012.49 | 95.73% |
| 2020 | 少计销售费用 | 多计利润24,080.95 | 115.35% |
| 2021 | 少计销售费用 | 多计利润6,379.16 | 45.04% |
| 2023 | 多计销售费用 | 少计利润45,941.10 | 93.17% |
独董胡坚未勤勉尽责 多项申辩理由未获采纳
胡坚作为贵州百灵时任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参加公司2024年第二次和第三次审计委员会会议时,已知悉公司销售费用核算存在问题,但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公司财务造假,且签署了贵州百灵2023年年报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贵州监管局认为,胡坚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关于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规定,构成未勤勉尽责,是贵州百灵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在调查及听证过程中,胡坚及其代理人提出了多项申辩理由,包括2023年年报审阅时间受限、销售费用核算问题已在年报中披露、签署年报前获得公司财务负责人和审计机构相关负责人承诺保证、任独董时间不长且非财务专业人士、独董津贴与责任不匹配等,并请求免予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
对此,贵州监管局经复核后表示,胡坚作为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委员,在知悉销售费用核算存在问题的情况下,仍对2023年年度报告投赞成票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勤勉尽责。同时指出,公司财务负责人和审计机构的承诺保证、及时披露年报、非财务专业背景、独董津贴与责任不匹配等均不能成为其免责的法定理由。不过,鉴于胡坚为外部独立董事,主观过错较小,贵州监管局在法定处罚幅度内对其处以最低金额50万元罚款。
监管部门强调责任追究 维护市场秩序
贵州监管局表示,贵州百灵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情形。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了对胡坚警告并罚款50万元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国库,并将付款凭证复印件送贵州监管局备案。若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此次处罚再次彰显了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严厉打击态度,强调了董监高人员需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维护资本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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