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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证券因保荐太原重工项目尽职调查不充分 被上海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时间:2026年03月20日 16:20

2026年3月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发布公告,对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7884245R,以下简称“中德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经查,中德证券在担任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原重工”)相关证券发行项目的保荐机构及联席主承销商期间,存在尽职调查不充分及工作底稿归档不及时等违规行为。

两大项目曝尽职调查问题

上海证监局指出,中德证券的违规行为主要涉及两个项目。

其一,在太原重工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中,中德证券作为保荐机构,对太原重工的大额应收账款、大额预付账款、财务费用等事项的尽职调查不充分,同时部分尽职调查和持续督导工作底稿归档不及时。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第五条第一款和《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正)第六条的规定。

其二,在太原重工2022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中,中德证券作为联席主承销商,对太原重工重要子公司、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等事项的尽职调查不充分,且部分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归档不及时。此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条第一款和《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正)第六条的规定。

合规管控不完善 被要求限期整改问责

上海证监局认为,上述情形反映出中德证券合规管控不完善。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中德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上海证监局要求中德证券应引以为诫、举一反三,恪守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提升执业质量。同时,中德证券需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相关责任人员严肃问责,并于收到本监督管理措施之日起30日内向上海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公告同时指出,如中德证券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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