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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及张静娟、王晗收警示函 宏英智能年报审计存在三方面违规

时间:2026年03月13日 18:20

2026年2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所”)及该所注册会计师张静娟、王晗因在执行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英智能”)2024年年报审计项目中存在执业问题,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上海证监局在检查中发现,大信所在宏英智能2024年年报审计项目执业过程中存在风险评估、控制测试及实质性程序三方面的违规行为。

风险评估未充分考虑业务结构变化

在风险评估方面,大信所未基于宏英智能业务结构发生变化的背景,评价可能导致舞弊风险的收入类型、交易或认定。这一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2022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控制测试存在多项疏漏

控制测试环节,大信所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未测试管理层作出与履约进度相关会计估计的控制有效性;二是未结合合同条款约定测试相关验收条款是否实际执行;三是未分析个别样本收入确认依据签收瑕疵产生原因并考虑是否需要追加控制测试。

上述情形分别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22年修订)》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项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的审计(2022年修订)》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实质性程序审计证据不充分

实质性程序方面,大信所的违规行为包括:

未对个别项目收入确认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未关注个别询证函载明交付商品信息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等可能对回函可靠性产生疑虑的因素,也未在底稿中记录原因并考虑是否需要获取进一步审计证据;同时,未对存货库龄及归属仓库划分适当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这些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22年修订)》第十条、第十五条第一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年修订)》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上海证监局指出,大信所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张静娟、王晗作为宏英智能2024年度审计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对项目相关问题应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大信所及张静娟、王晗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要求其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及时采取措施提高审计执业质量,并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上海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公告同时指出,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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