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2026年2月28日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以下简称“辽宁证监局”)近日公布了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文投控股(维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投控股”)原董事长周茂非因在公司信息披露事项中未勤勉尽责,导致公司未能及时披露大额违约金事项,被处以警告并罚款40万元。
未及时披露7965.32万元违约金事项
根据辽宁证监局的调查结果,文投控股在2018年1月5日与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签署了《关于整体开发建设经营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金牛湖主题乐园和电竞娱乐产业园的合作开发协议》,并按约定与南京金牛湖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9:1的出资比例共同设立项目公司,负责项目开发工作,项目公司缴纳了项目履约保证金。
然而,由于文投控股未能如约推进项目开发,2021年1月6日,南京市六合区投资促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文投控股下发《通知函》,告知项目公司实际缴纳的7,965.32万元项目履约保证金已被作为违约金收取。辽宁证监局指出,文投控股在可能依法承担大额赔偿责任时,未按规定及时披露该事项,直至2021年4月27日披露2020年年报时,才将该笔违约金全额确认为营业外支出。
周茂非作为时任董事长被认定为直接负责主管人员
辽宁证监局查明,时任文投控股董事长的周茂非(男,1963年4月出生,住址:北京市西城区)知悉公司被收取大额违约金事项,但未督促公司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勤勉尽责。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周茂非被认定为上述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文投控股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违法行为。
处罚决定与后续权利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辽宁证监局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周茂非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周茂非需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并将注有其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辽宁证监局备案。若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此次处罚再次凸显了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时性和准确性的严格要求,以及对相关责任人勤勉尽责义务的强化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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