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5日,重庆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对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喜所”)及该所注册会计师吕小云、段庆利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此次处罚源于中喜所在执行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梅安森”)2024年财务报告审计项目时存在多项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问题。
审计程序现多处违规 关键领域核查缺失
重庆证监局在核查中发现,中喜所在梅安森2024年财务报告审计项目中存在多方面问题。在实质性程序方面,中喜所虽将主营业务收入确认列为关键审计事项,并计划“对部分重要客户进行实地核查或视频访谈”,但审计底稿中未见相关记录。同时,该所在应收账款减值测试程序执行上存在不足,导致未能发现公司少计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营业成本及销售费用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使得公司营业成本、销售费用列报不准确的问题未被察觉;此外,中喜所还存在未对部分往来函证保持控制,以及对部分回函不符函证未执行差异调节程序的情况。
募集资金审计存疏漏 未发现资金挪用问题
在募集资金审计环节,中喜所同样存在程序执行不到位的情况。监管部门指出,该所在执行募集资金审计程序时,未对抽中的部分异常样本保持合理怀疑并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最终导致未能发现梅安森将部分募集资金用于非募投项目的违规行为。
违反多项审计准则 监管部门责令整改
重庆证监局表示,中喜所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的规定,同时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重庆证监局决定对中喜所及签字会计师吕小云、段庆利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监管部门要求上述机构和人员严格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相关规定,进一步强化质量控制与复核,切实提高执业质量。
公告显示,中喜所及相关注册会计师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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