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14日,重庆证监局发布公告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所”)在执行重庆华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森制药”)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时存在多项问题,决定对大华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杨卫国、关德福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
审计工作三大环节暴露问题
重庆证监局经查发现,大华所在华森制药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中,在风险评估、控制测试和实质性程序三个关键环节均存在不符合审计准则要求的行为。
在风险评估方面,大华所的审计底稿存在明显瑕疵。“风险评估结果汇总表”“了解内部控制-采购与付款循环”等底稿填写不完整,部分区域空白。同时,部分穿行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例如对华森制药采购与付款循环的了解和记录不完整,未见对公司物料入库暂估流程的记录和穿行测试;销售与收款循环、销售推广循环穿行测试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
控制测试环节同样问题重重。一是采购与付款循环部分控制测试程序获取的证据资料无法满足测试需求,无法实现测试目的。二是销售与收款循环部分控制测试“样本设计”部分填写不完整且未明确选样方法。三是采购与付款循环控制测试底稿记录存在矛盾。
实质性程序方面的缺陷更为突出。大华所未识别出主营业务收入截止测试底稿中抽取的凭证存在收入确认跨期的情况,也未关注到费用截止性测试底稿抽取的凭证存在跨期的情况。在存货审计中,未发现华森制药针对部分负毛利产品对应的期末存货计提跌价准备不充分的情况,且未对原材料发出和期末结存计价测试底稿中记录的差异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此外,金融资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按照实际利率法调整确认固定收益理财产品自起息日至资产负债表日的利息,部分底稿记录也存在不准确、不完整的问题。
违反多项审计准则及信披规定
重庆证监局指出,大华所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相关规定,重庆证监局决定对大华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杨卫国、关德福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监管部门要求他们应充分汲取教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强化质量控制复核,提升规范执业水平。
公告同时指出,当事人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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