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监管局”)10月29日披露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力泰”)因未按期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被处以警告及200万元罚款;公司时任董事长、总裁罗某,时任董事、执行总裁、董事会秘书吴某超,时任财务总监隋某媛三名高管因未勤勉尽责,分别被处以100万元、80万元、80万元罚款,三人合计被罚260万元。
未按期披露年报细节:因不接受“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
公告显示,金力泰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的违法行为源于对审计报告的异议。2025年4月23日,金力泰时任董事长、总裁罗某,时任董事、执行总裁、董事会秘书吴某超,时任财务总监隋某媛三人商议后决定,不接受年报审计机构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拟对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出具的“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预计无法在法定期限内完成2024年年报的编制及披露工作。
当日晚间,金力泰即披露《关于公司预计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暨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提示公告》。此后,公司又分别于4月28日、4月29日、5月5日多次披露风险提示公告,提示无法在预约日期及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并于5月5日起停牌。直至2025年7月1日晚间,金力泰才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已明显超出法定期限。
监管认定:公司为义务主体 高管未勤勉尽责
上海监管局指出,金力泰作为上市公司,是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的义务主体,其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情形。
对于涉事高管,上海监管局认为,罗某、吴某超、隋某媛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总裁,董事、执行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按期披露定期报告。三人在公司未按期披露年报的决策中未勤勉尽责,构成“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吴某超申辩未被采纳:非财务专业、任职时间短不构成免责理由
值得注意的是,时任董事、执行总裁、董事会秘书吴某超曾就处罚提出申辩,其主要理由包括:公司未按期披露年报系受审计机构履职影响;其本人非财务专业人士,担任董事会秘书时间较短,已勤勉尽责,不应承担主要责任;且已配合调查,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
不过,上海监管局复核后认为,金力泰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主体,吴某超作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司按期披露年报是法定职责,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已勤勉尽责。“非财务专业人士”“任职时间短”等理由不构成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事由。对于其配合调查的情况,监管已在量罚时综合考虑,但其他申辩意见未被采纳。
处罚结果:公司及三高管合计被罚460万元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上海监管局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 当事人 | 时任职务 | 处罚措施 |
|---|---|---|
| 金力泰 | 上市公司 | 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
| 罗某 | 董事长、总裁 | 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
| 吴某超 | 董事、执行总裁、董事会秘书 | 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
| 隋某媛 | 财务总监 | 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
上海监管局表示,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国库,若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
此次处罚再次凸显了上市公司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的法定义务,以及董监高勤勉尽责的重要性。监管部门强调,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需严格遵守信息披露规则,切实维护资本市场信息披露秩序。
声明: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本文为AI大模型基于第三方数据库自动发布,任何在本文出现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股、评论、预测、图表、指标、理论、任何形式的表述等)均只作为参考,不构成个人投资建议。受限于第三方数据库质量等问题,我们无法对数据的真实性及完整性进行分辨或核验,因此本文内容可能出现不准确、不完整、误导性的内容或信息,具体以公司公告为准。如有疑问,请联系biz@staff.sina.com.cn。
>>>查看更多:股市要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