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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子高科财务数据不准确且6亿回购计划仅完成1.8% 董事长叶骥及财务总监陆燕遭警示函

时间:2025年10月31日 23:20

10月30日,甘肃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山子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山子高科”)因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及股份回购计划未完成两大违规行为,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时任董事长兼总裁叶骥、时任财务总监陆燕因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同样被出具警示函,并一同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 违反信息披露规定

公告显示,2025年4月29日,山子高科披露《关于2024年前三季度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对2024年前三季度相关财务数据进行更正。这一行为反映出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2024年半年度、2024年第三季度合并资产负债表和合并利润表相关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

甘肃证监局指出,山子高科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而时任董事长兼总裁叶骥、时任财务总监陆燕未能勤勉尽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6亿回购计划仅完成1101万元 占下限比例不足2%

除财务数据问题外,山子高科在股份回购事项上亦存在违规。2024年7月25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计划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使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6亿元-10亿元对公司股份进行回购。后因未能按期完成,公司于2025年1月24日将回购期限延长六个月至2025年7月24日。

然而,截至2025年7月25日披露回购结果时,公司在回购期限内累计仅回购股份83.31万股,回购金额1101.48万元。这一回购金额仅占回购计划下限6亿元的1.8%,远未达到预期,构成《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证监会公告〔2023〕63号)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违规行为。

监管措施:出具警示函并记入诚信档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及《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甘肃证监局决定对山子高科、叶骥、陆燕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甘肃证监局要求山子高科及相关责任人认真吸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不良影响,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和财务核算水平,并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该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公告同时指出,如对该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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