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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海控股因未及时披露85.43亿元债务违约被罚400万 董事长栾先舟等高管合计被罚440万

时间:2025年10月31日 20:20

2025年10月28日,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海控股”)及董事长栾先舟、时任总裁刘国升、前总裁方舟、董事会秘书陆洋等4名高管合计处以840万元罚款。经查,泛海控股在2022年至2023年间累计发生8笔债务违约,涉及金额85.43亿元,但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上述重大事件,构成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违法事实:两年累计未清偿债务85.43亿元 占净资产比例显著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泛海控股及其控股子公司武汉中央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大厦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等4家子公司,在2022年至2023年间共有8笔融资合同发生违约。具体来看:

年份未清偿到期债务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比例
2022年59.43亿元43.15%
2023年26亿元290.83%

北京证监局指出,上述未清偿到期债务事项属于《证券法》规定的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但泛海控股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监管部门依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及《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相关条款认定,该行为违反信息披露及时性要求。

监管处罚:公司及高管合计被罚840万元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及社会危害程度,北京证监局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当事人职务处罚措施
泛海控股上市公司警告,罚款400万元
栾先舟时任董事长警告,罚款160万元
刘国升时任财务总监、总裁(2022.7-2024.3)警告,罚款140万元
方舟时任总裁(2021.7-2022.7)警告,罚款80万元
陆洋时任董事会秘书警告,罚款60万元

监管部门认定,栾先舟、刘国升、方舟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勤勉尽责,是本次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陆洋作为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事务负有直接责任,被认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公告显示,上述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均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事件影响:凸显债务风险披露监管红线

此次处罚事件再次凸显了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重大债务风险披露的严格要求。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将面临最高1000万元罚款,相关责任人最高可处500万元罚款。

泛海控股在公告中未提及后续整改措施,但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要求,当事人需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国库,并将付款凭证复印件送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北京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此次处罚是监管部门强化资本市场信息披露监管的又一案例,凸显了对“关键少数”责任追究的力度。市场分析人士指出,上市公司需进一步强化重大事项披露意识,尤其是债务违约等可能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事件,应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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