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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泸州分行减持泸天化股份触及1%未及时披露 四川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时间:2025年10月31日 16:20

2025年10月24日,四川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泸州分行”)因在减持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名称:泸天化)股份过程中,未及时披露持股比例触及1%整数倍的变动情况,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减持过程中触及1%变动未及时披露

公告显示,中国银行泸州分行与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泸天化5%以上股份,属于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的重要股东。2025年4月26日,该行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的预披露公告》,启动减持程序。

在减持实施过程中,2025年6月18日,中国银行泸州分行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触及1%整数倍的股份变动节点。根据相关规定,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比例每增减1%时,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该行未能在触及该节点时及时披露,直至2025年7月9日才披露《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实施完毕暨减持股份触及1%整数倍的公告》,存在明显的信息披露滞后问题。

违反收购管理办法 监管出手警示

四川证监局指出,中国银行泸州分行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十三条第三款关于“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1%,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的规定。

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四川证监局决定对中国银行泸州分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该行为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警示函是监管部门对轻微违规行为的常见惩戒措施,旨在提醒市场主体规范运作,强化合规意识。

监管要求10日内提交整改报告

针对此次违规,四川证监局要求中国银行泸州分行高度重视上述问题,严格遵守证券法律法规,切实加强信息披露管理。该行需自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四川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说明整改措施、整改落实情况及长效合规机制建设等内容。

此外,公告提到,中国银行泸州分行如对该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过,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管决定不停止执行。

此次事件再次凸显了上市公司重要股东在股份变动过程中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重要性。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持续紧盯,有助于维护资本市场信息披露秩序,保障投资者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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