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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新潮因未按期披露年报领300万元罚单 董事长刘斌、财务总监Bing Zhou合计被罚200万元

时间:2025年10月27日 20:20

2025年10月23日,山东证监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ST新潮(维权))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公司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00万元罚款;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刘斌,时任董事、财务总监Bing Zhou因对该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分别被处以120万元、80万元罚款,二人合计被罚200万元。

未按期披露年报触发监管处罚

公告显示,*ST新潮原应于2025年4月30日前披露经审计的2024年年度报告。但在2025年4月28日,公司先行披露《关于预计无法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的风险提示性公告》,称因定期报告涉及的部分财务信息需要进一步补充提供,预计无法在法定期限内完成披露。

2025年4月30日,*ST新潮正式披露《关于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暨停牌的公告》,确认因无法按期披露经审计的2024年年度报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公司股票自2025年5月6日起停牌。直至2025年7月4日,公司才完成2024年年度报告的披露工作。

监管认定:公司违法 高管未勤勉尽责

山东证监局指出,*ST新潮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九条第一项“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定期报告,并按照以下规定报送和公告:(一)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报送并公告年度报告”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违法行为。

对于相关责任人,山东证监局认定,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刘斌和时任董事、财务总监Bing Zhou未能有效组织和推进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未勤勉尽责,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是公司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听证申辩未被采纳 合计罚款500万元

据了解,在监管调查过程中,*ST新潮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而刘斌、Bing Zhou则要求举行听证会,山东证监局于2025年10月14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二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不过,经复核,监管部门对其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最终,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山东证监局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ST新潮及相关责任人行政处罚情况

当事人时任职务处罚措施罚款金额(万元)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ST新潮)-责令改正,给予警告300
刘斌董事长、总经理给予警告120
Bing Zhou董事、财务总监给予警告80

公告显示,上述当事人需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国库,并将付款凭证复印件送山东证监局备案。若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此次处罚再次凸显了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及时性的严格要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股票将被实施停牌,若在停牌后2个月内仍未披露,股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对公司及投资者权益影响重大。*ST新潮此次虽已完成年报披露,但仍因逾期行为面临监管追责,后续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合规性或成为市场关注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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