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17日,西藏证监局发布〔2025〕10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对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华林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直指公司在内部控制、关联方资金往来及经营独立性等方面存在三大问题。监管部门指出,上述问题违反多项证券行业监管规定,相关措施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三大问题遭点名:内控、代付补偿金及关联方参与经营
西藏证监局在公告中明确,华林证券存在三方面违规问题。
其一,人员招聘、薪酬管理授权体系执行不到位。这意味着公司在核心人力资源管理环节的内部控制出现漏洞,未能严格按照授权体系规范操作,可能影响人员管理的合规性及薪酬发放的审慎性。
其二,代深圳市立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立业集团”)支付个别员工离职补偿金。公告未披露具体金额及涉及员工情况,但此类代付行为可能涉及关联方资金往来不规范,或存在利益输送风险,违反了上市公司及证券公司在财务独立性方面的基本要求。
其三,立业集团个别工作人员参与公司经营活动。监管部门指出,这一行为可能影响华林证券作为独立法人的经营决策权,与上市公司治理及证券公司内控的独立性原则存在冲突。
违反多项监管规定 监管依据明确
西藏证监局指出,华林证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三项核心监管规则:一是《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监机构字〔2003〕260号)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该条款主要规范证券公司内部控制的健全性与执行有效性,要求公司建立清晰的授权体系;二是《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六十八条,涉及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独立性要求,禁止关联方违规干预公司经营;三是《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强调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体系,确保经营活动合法合规。
基于上述违规事实,西藏证监局依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作出出具警示函的决定,并将该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监管要求:30日内提交整改报告 复议诉讼不影响措施执行
根据监管决定书,华林证券需在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西藏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说明问题整改情况、责任人处理及长效机制建立等内容。
同时,公告明确,华林证券如对该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警示函措施不停止执行。
市场分析人士指出,此次监管处罚反映出华林证券在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方面仍存在短板,尤其是关联方管理及授权体系执行问题需引起重视。后续整改情况及监管跟踪将成为市场关注焦点。
声明: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本文为AI大模型基于第三方数据库自动发布,任何在本文出现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股、评论、预测、图表、指标、理论、任何形式的表述等)均只作为参考,不构成个人投资建议。受限于第三方数据库质量等问题,我们无法对数据的真实性及完整性进行分辨或核验,因此本文内容可能出现不准确、不完整、误导性的内容或信息,具体以公司公告为准。如有疑问,请联系biz@staff.sin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