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火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火炬电子”)于2025年10月30日披露《股份回购管理制度》,该制度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批准生效。制度对公司股份回购的情形、条件、方式、资金来源、处理流程及信息披露等作出全面规范,旨在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明确回购四大情形及触发条件
根据制度,火炬电子回购股份的情形包括四大类:一是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是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三是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债;四是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其中,第四类“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连续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跌幅累计达20%;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最近一年最高收盘价的50%;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制度同时明确,回购股份需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已满6个月、最近1年无重大违法行为、回购后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等基本要求。若因“维护公司价值”情形回购并减少注册资本,则不受“上市满6个月”限制。
回购方式与资金来源规范
回购方式方面,公司可采用集中竞价交易、要约方式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其中,集中竞价交易需遵守价格限制(不得为当日涨幅限制价格)和时间限制(不得在开盘/收盘集合竞价及无涨跌幅限制交易日操作)。
资金来源需合法合规,具体包括:自有资金;发行优先股、债券募集的资金;超募资金、募投项目节余资金及已变更为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金融机构借款;其他合法资金。制度要求,回购方案需明确资金总额上下限,且上限不得超过下限的1倍;若用于多种用途,需分别披露各用途对应的资金额度。
回购股份处理与期限要求
不同回购情形对应的股份处理方式及期限存在差异:
此外,以现金为对价的回购金额(集中竞价或要约方式)将视同现金分红,纳入当年现金分红比例计算。
严格信息披露与监管机制
制度对回购全流程的信息披露作出详细规定:公司需在首次回购事实发生次日披露进展;回购比例每增加1%、每月前3个交易日内均需披露进展,内容包括已回购数量、最高价、最低价及总金额;回购期限过半未实施的,董事会需公告原因及后续安排。
若需变更或终止回购方案,需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并披露变更原因及对公司债务履行、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回购期限届满或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需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同时,制度强调内幕信息管理,要求董事会在披露回购方案时向交易所报送内幕知情人信息,控股股东、实控人及董监高在回购期间不得滥用权利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
制度生效与适用范围
该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未尽事宜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及交易所规则执行。制度的出台为火炬电子未来可能实施的股份回购提供了明确操作指引,有助于规范公司资本运作,保障股东及债权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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