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0980,证券简称:众泰汽车)于3月27日发布公告称,公司当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59号),因公司未及时披露债务逾期事项,违反了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公司及时任董事长李立忠、总经理韩必文、时任董事会秘书王伊安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公告显示,根据众泰汽车重整计划安排,公司应分别于2023年12月21日、2024年12月21日、2025年12月21日、2026年12月21日偿还重整留债本金的10%、20%、30%、40%。其中,2025年12月21日,公司及子公司新增到期未偿还债务本金合计6946.11万元,但公司直至2026年1月27日才披露上述事项。
浙江证监局指出,众泰汽车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公司时任董事长李立忠、总经理韩必文、时任董事会秘书王伊安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根据相关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针对此次警示函,众泰汽车表示,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将认真总结、吸取教训,进一步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提升规范运作意识,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强化信息披露管理,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同时,公司强调,本次收到《警示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警示函》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需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浙江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如对该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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