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2264,证券简称:新华都)近日发布公告,披露公司在一桩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中一审败诉,法院判决公司需赔偿三明市沙县区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沙县自然资源局”)预期利益损失4500万元。公司表示将提起上诉,案件最终结果存在不确定性。
公告显示,该案源于2013年的一宗土地出让事宜。当年,新华都公司竞得沙县金沙大道城市综合体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出具《承诺函》,承诺项目完工并正式营业起三年内,A区集中式商业项目在沙县平均每年缴纳流转税达1500万元以上,若未能兑现则以现金方式补齐。后新华都公司设立全资子公司沙县华都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都置业公司”),并将该地块使用权变更至华都置业公司名下。根据相关变更协议,上述税收承诺及主力店入驻等要求仍由新华都公司负责履行。
然而,截至目前,华都置业公司仅完成了案涉B区地块开发建设,A区集中式商业综合体至今未竣工,尚未正式营业。沙县自然资源局因此提起诉讼,要求新华都公司及华都置业公司共同赔偿损失4500万元。
对于此案,新华都公司在答辩中提出多项抗辩理由,包括原告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履行流转税承诺的条件未成就、诉讼已超过时效等。但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26年3月13日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新华都公司赔偿沙县自然资源局预期利益损失4500万元,同时驳回了沙县自然资源局对其他方面的诉讼请求。
新华都公司在公告中强调,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公司将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案件尚未生效。基于谨慎性考虑,公司拟依据一审判决相应地计提预计负债。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2025年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对公司利润的影响金额以判决、执行结果及会计师审计确认后的数据为准。
此外,公告还披露,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公司子公司尚未披露的小额未决诉讼案件共1件(公司子公司作为原告),涉案金额约260万元,未达到重大诉讼事项披露标准。
公司表示将根据案件的审理情况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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