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2682,证券简称:龙洲股份)近日公告称,其控股孙公司东莞中汽宏远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汽宏远”)收到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就两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的一审判决,合计需赔偿停运损失5183.495万元,并继续履行相关合同中的质保义务。
公告显示,两起案件均因中汽宏远于2018年销售的纯电动公交车动力电池在质保期内出现故障及异常衰减引发。其中,案件一为东莞巴士有限公司诉中汽宏远及东莞市合盈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原告原索赔金额2.05亿元;案件二为东莞市城巴运输有限公司诉中汽宏远,原索赔金额2.26亿元。
根据法院判决,中汽宏远在两案中需继续履行相关采购合同及附属协议中的质保义务。在赔偿金额方面,中汽宏远需向东莞巴士赔偿包B合同停运损失493.195万元、包D合同停运损失1407.2万元,合计1900.395万元;向东莞市城巴赔偿停运损失3283.1万元。两案赔偿金额总计5183.495万元。此外,东莞市合盈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需就东莞巴士案中的债务在246.5975万元及703.6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两起案件的具体判决情况如下:
| 案件原告 | 被告方 | 判决赔偿金额(万元) | 其他判决内容 |
|---|---|---|---|
| 东莞巴士有限公司 | 中汽宏远、东莞市合盈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 1900.395 | 继续履行质保义务,担保方承担连带责任 |
| 东莞市城巴运输有限公司 | 中汽宏远 | 3283.1 | 继续履行质保义务 |
龙洲股份表示,中汽宏远为公司控股孙公司,由公司全资子公司持有51%股权。公司已在2025年度业绩预告中对相关车辆质量纠纷索赔费用进行计提,并将督促中汽宏远就动力电池问题向供应商微宏动力系统(湖州)有限公司进行追偿。公告同时提示,上述判决尚处于上诉期,最终结果及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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