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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电热修订公司章程 法定代表人由总经理变更为执行事务董事并增设执行总经理职位

时间:2026年03月31日 20:21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电热”)近日发布公告,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此次修订涉及法定代表人任职主体、高级管理人员定义及董事会职权等多个方面,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将由总经理变更为执行事务董事,并在高级管理人员序列中新增“执行总经理”一职。

公告显示,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第八条明确规定,“公司执行事务的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取代了原先“公司的总经理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条款。同时,新增“执行事务的董事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的内容。关于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处理,修订前后均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总经理/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且“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在高级管理人员定义方面,修订后的第十三条在原有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基础上,新增了“执行总经理”作为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部分。

条款序号修订内容概述修订前修订后
第八条法定代表人任职主体公司的总经理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事务的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执行事务的董事产生方式-执行事务的董事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法定代表人辞任情形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高级管理人员范围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总经理、执行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
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设置设总经理1名,设副总经理设总经理1名,可设执行总经理,设副总经理
第一百四十六条总经理提请聘任或解聘人员范围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执行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一百五十条高级管理人员提名与聘任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执行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

此次章程修订还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设置及聘任程序进行了调整。第一百四十二条修订为“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可设执行总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相应地,第一百四十六条关于总经理职权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修订为“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执行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第一百五十条也明确“执行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

东方电热表示,本次修订《公司章程》是为了适应公司经营管理的需要,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上述章程修订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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