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奥浦迈,股票代码:688293)于2026年1月发布了修订版公司章程,对公司治理结构、股东权利、董事会运作、利润分配政策等核心内容进行了系统性梳理和完善。本次章程修订旨在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保护投资者权益,适应公司发展新阶段的战略需求。
公司基本信息与股权结构
奥浦迈成立于2020年11月3日,前身为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22年6月13日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0,495,082股,并于2022年9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注册地址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紫萍路908弄28号,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13,820,154元,法定代表人为董事长。
公司由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时的总股本为6,000万元,发起人共计10人,主要发起人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 发起人姓名 | 认购股份数 (万股) | 持股比例 | 出资方式 |
|---|---|---|---|
| 肖志华 | 2,000.95 | 33.35% | 净资产折股 |
| 华杰(天津)医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886.04 | 14.77% | 净资产折股 |
| 磐信(上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838.18 | 13.97% | 净资产折股 |
| 国寿成达(上海)健康产业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648.53 | 10.81% | 净资产折股 |
| 宁波稳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580.43 | 9.67% | 净资产折股 |
| 深圳市达晨创联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552.78 | 9.21% | 净资产折股 |
| 宁波贺何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08.21 | 3.47% | 净资产折股 |
| 北京元清本草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153.60 | 2.56% | 净资产折股 |
| 上海稳奥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95.98 | 1.60% | 净资产折股 |
| 深圳市领瑞基石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35.29 | 0.59% | 净资产折股 |
| 合计 | 6,000.00 | 100.00% |
公司治理结构优化
修订后的章程明确了公司治理架构,股东大会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为决策机构,不设监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人,职工代表董事1人,设董事长1人。
董事会下设审计、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四个专门委员会,其中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为独立董事,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比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确保决策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股东权利保障与股份管理
章程详细规定了股东的各项权利,包括股利分配请求权、表决权、知情权、查阅权、提案权等。股东可以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在股份转让方面,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利润分配政策
章程明确了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按母公司报表口径)的前提下,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在足额提取公积金后,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
根据公司发展阶段和资金需求情况,差异化现金分红比例如下:- 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现金分红在各期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现金分红在各期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现金分红在各期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重大交易与担保决策机制
章程规定了严格的重大交易和担保决策程序,明确了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审批权限。对外担保方面,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对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等情形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对于重大交易,公司发生的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等情形,须经股东会审议;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但低于50%等情形,须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本次章程修订进一步完善了公司治理结构,明确了各治理主体的权责边界,强化了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为公司持续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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