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20日消息,天眼查数据显示,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了一则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被告的裁判文书,案号为(2025)闽0504民初1328号,案由为定作合同纠纷,法院为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裁判日期2025年11月17日,判决结果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承担责任。
以下是详细报道:
原告林振南诉称,2024年1月18日其与某甲(庄夏洪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签订欧派品牌卫浴产品销售单,约定货款57000元,先付定金50000元,余款7000元待安装验收后付清。次日林振南向庄夏洪转账50000元,但某甲未履行送货义务,故要求某甲、庄夏洪、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派家居)、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泉州洛江分公司(以下简称红星美凯龙洛江分公司)共同返还定金5万元及利息。
被告欧派家居书面辩称,其与本案无利害关系,非适格被告。某甲系庄夏洪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为欧派家居子公司广州某公司的合作经销商,双方已于2024年12月4日终止合作;欧派家居未参与合同订立或履行,未收到定金,林振南款项直接支付至庄夏洪账户,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无权向合同外第三人主张权利,请求驳回对其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振南与某甲签订的定作合同合法有效。某甲经多次催促未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林振南有权解除合同,某甲应返还预付款5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取回已送产品。关于欧派家居的责任,仅凭销售单载明的“欧派”品牌无法认定其为合同相对方,林振南要求欧派家居承担共同付款责任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某甲向林振南返还预付款50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4.5%自2025年6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并取回存放在林振南处的相关产品;驳回林振南的其他诉讼请求。欧派家居、红星美凯龙洛江分公司、庄夏洪均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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