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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邦家居与太仓颐泽居置业定作合同纠纷一案 太仓法院判决双方胜诉

时间:2026年03月23日 09:05

2026年3月16日消息,天眼查数据显示,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了一则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当事人的裁判文书,案号为(2025)苏0585民初10348号,案由为定作合同纠纷,法院为太仓市人民法院,裁判日期2025年12月5日,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太仓颐泽居置业有限公司均胜诉。

以下是详细报道:

原告志邦家居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太仓颐泽居公司支付原告货款829237.32元;2.请求判令被告太仓颐泽居公司支付原告逾期利息(以829237.32元为基数,自2024年4月4日起计算,按照一年期LPR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太仓颐泽居公司支付原告逾期利息(以829237.32元为基数,自2025年1月13日起计算,按照一年期LPR利率计算至2025年9月26日);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签订《太仓地块橱柜供应与安装工程合同》,合同总金额为5407056.26元,合同结算金额为5871740.15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据约定提供货物并安装完毕,于2023年12月22日交付且提交结算资料。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866350.63元,尚欠货款829237.32元。原告起诉后,被告于2025年9月26日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829237.32元,但未支付迟延支付货款的逾期利息。

被告太仓颐泽居公司书面辩称:1.对案涉合同价款及支付情况没有异议。案涉合同结算价款为5871740.15元,被告先向原告支付货款4866350.63元,后于2025年9月26日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829237.32元,已付至合同结算总价的97%。2.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没有合同依据且明显过高,对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不予认可。依据合同约定,原告提供齐全的结算资料后,结算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付至结算总价的97%。原告于2025年1月21日完成全额发票开具事宜,故应在发票开具后10个工作日支付货款,即2025年2月5日支付货款,逾期利息计算起算点应为2025年2月5日。

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太仓颐泽居公司与志邦家居公司签署《安装工程合同》,约定志邦家居承包太仓天镜湖项目户内橱柜供货及安装工作。合同约定价款支付方式: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志邦家居提供齐全的结算资料后进行结算,结算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付至结算总价的97%;质保金支付前,志邦家居需提供货物价款的全额发票。合同签订后,志邦家居完成木作供应及安装,项目竣工日期为2023年12月22日,2024年3月20日竣工验收合格。2024年12月17日被告进行结算审核,审定金额5871740.15元,2025年1月13日双方结算审定总价为5871740.15元。被告分别于2023年11月29日、2023年11月29日、2024年12月13日、2025年9月26日支付货款3898658.08元、139309.90元、828382.65元、829237.32元,合计5695587.05元。志邦家居分别于2023年10月25日、2023年10月25日、2024年1月24日、2025年1月21日开具发票,金额总计5871740.15元。

法院观点:原、被告签署的《安装工程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义务。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在结算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付至结算总价的97%,即2025年1月27日支付5695587.95元。截至该日被告仅支付4866350.63元,尚欠829237.32元,后于2025年9月26日支付该款项,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17280.38元(以829237.32元为基数,按同期LPR利率3.1%,自2025年1月27日计算至2025年9月26日)。被告关于利息起算点应为2025年2月5日的抗辩意见,因合同中无明确未开票可拒付款的约定,主义务已完成,对该抗辩不予认可。

案件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被告太仓颐泽居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17280.3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7元,财产保全费4833元,合计5090元,由原告负担25元,被告负担506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或在线提交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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