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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顺股份诉福州金辉融欣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案 福州鼓楼区法院判决双方部分支持

时间:2026年03月23日 09:04

2026年3月16日消息,天眼查数据显示,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了一则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原告的裁判文书,案号为(2025)闽0102民初17193号,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法院为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裁判日期2026年1月13日,原告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福州金辉融欣房地产有限公司均获部分支持。

以下是详细报道:

原告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福州金辉融欣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欠付的货款49344.77元;2.判令福州金辉融欣房地产有限公司依据合同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欠付货款41952.71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至全部货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3.判令福州金辉融欣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双方基于《福州鼓楼某小区15C精装修工程防水材料供货合同》约定,福州金辉融欣房地产有限公司就“福州鼓楼某小区15C项目户内精装修”项目向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购防水材料。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依约供货,材料经签收验收,项目2022年6月23日集中交付。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多次沟通结算付款未果,2025年8月8日发函催告仍无反馈,截至起诉日福州金辉融欣房地产有限公司尚欠49344.77元货款。

被告福州金辉融欣房地产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法院观点:福州金辉融欣房地产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自愿放弃抗辩权利。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与原件核对无误,真实性可确认。

案件事实:2021年4月30日,双方签订供货合同,约定福州金辉融欣房地产有限公司采购防水材料,逾期付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结算尾款中扣留3%作为五年质量保证金。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依约供货完毕,项目2022年6月23日实际交付。经结算,合同实际金额246402元,已支付197057.23元,尚拖欠货款41952.71元,剩余差额为质量保证金。

法院认为,供货合同合法有效,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履行供货义务,福州金辉融欣房地产有限公司未按约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请支付拖欠货款41952.71元及按起诉时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1.5%标准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主张合理有据,予以支持;诉请提前支付质量保证金因质保期限尚未届满,缺乏依据,不予支持,可期满后另行主张。

案件结果: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一、福州金辉融欣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拖欠货款41952.7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41952.7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标准,自2025年12月5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驳回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3元,减半收取516.5元,由福州金辉融欣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439元,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7.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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