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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音勒芬诉卢晓森、浙江淘宝网络侵害商标权 泉州洛江区法院准许其撤诉

时间:2026年03月19日 09:05

2026年3月9日消息,天眼查数据显示,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了一则比音勒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原告的裁判文书,案号为(2025)闽0504民初68号,案由为侵害商标权纠纷,法院为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裁判日期2025年1月21日,比音勒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获法院准许,被告卢晓森、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均因原告撤诉终结涉案程序。

以下是详细报道:

文书显示,本案原告为比音勒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为卢晓森、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法院经审查认为,比音勒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法院裁定准许比音勒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比音勒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为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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