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11日消息,天眼查数据显示,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了一则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原告的裁判文书,案号为(2025)鄂0112民初12747号,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法院为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裁判日期2026年1月15日,原告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武汉欣诚开实业有限公司、武汉升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均获部分支持。
以下是详细报道:
原告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清偿尚未结清款项109,711.70元及逾期利息3860.94元(以109,711.7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4年6月1日起算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保险费。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武汉欣诚开实业有限公司就“xxx项目”于2019年12月12日签订电子锁供货及安装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智能锁并安装,原告于2022年6月1日前完成送货并安装义务,并经被告及各方验收合格,双方于2022年9月22日确定结算金额为548,558.50元,被告已支付货款438,846.80元,尚欠109,711.70元。合同约定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项目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区。被告武汉升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作为被告武汉欣诚开实业有限公司的一人股东,应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被告武汉欣诚开实业有限公司书面辩称,利息起算时间有误。根据合同约定,质量保修期两年,自交付日期开始计算,本项目部分楼栋2022年4月30日交付,其余2022年7月17-18日集中交付,质保金应从2022年7月19日起算2年,2024年7月18日到期,故利息应从2024年7月19日起算。被告武汉升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2月12日,被告武汉欣诚开实业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武汉xxx项目(***)批量电子锁供货及安装工程合同》,约定原告完成xxx项目3#至10#楼电子锁供货及安装,合同总价548,558.50元。付款方式为无预付款,按进度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质保金为结算价款的5%。2022年3月3日,原告交付电子锁1022套;2022年6月1日,完工并经被告验收合格;2022年9月22日,双方签订《项目结算书》,载明结算金额548,558.50元,已支付438,846.80元,质量保修款27,427.92元,结算后应付款82,283.78元。2022年10月14日,原告发送《客户对账单》,载明应收110,785.20元,2022年11月8日被告工作人员回复实际应收109,711.70元。另查明,被告武汉欣诚开实业有限公司为法人独资企业,被告武汉升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系其唯一股东。
法院认为,案涉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依约履行义务,被告武汉欣诚开实业有限公司未按时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应支付货款109,711.70元。关于逾期利息,原告认可被告主张的起算时间,故支持自2024年7月19日起按一年期LPR计付。被告武汉升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作为唯一股东,未能举证证明财产独立,应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权利,可缺席判决。
案件结果: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武汉升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109,711.7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09,711.70元为基数,自2024年7月19日起按一年期LPR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武汉欣诚开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70元、保全费1088元,合计3658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武汉欣诚开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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