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11日消息,天眼查数据显示,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了一则辽宁陆玛文旅景观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原告的裁判文书,案号为(2025)辽0114民初14931号,案由为服务合同纠纷,法院为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裁判日期2026年2月13日,原告辽宁陆玛文旅景观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沈阳世茂新里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均获部分支持。
以下是详细报道:
2020年9月30日,原告辽宁陆玛文旅景观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某甲公司)与被告沈阳世茂新里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乙公司)签订《沈阳平罗湾9#景观设计服务合同》,约定被告聘任原告为沈阳平罗湾9#项目的景观设计单位,合同设计费用总金额取整为140万元,单价包干(23元/㎡),按景观设计面积计算,分期支付。
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支付设计费227,301.25元及利息(以227,301.25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为:原告按约完成设计服务(部分经被告确认排除),合同金额140万元,实际完成设计费总额1,443,694.18元,被告已支付1,216,392.93元,剩余227,301.25元未付,经多次催促未果。
被告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已完成示范区施工图及现场服务、概念阶段、方案阶段、扩初阶段、施工图及大区一期现场服务阶段的设计工作,为被告开具发票总计1,232,072.93元,被告实际支付1,216,392.93元。原告确认未完成幼儿园区域(1874.98平方米)设计工作。
法院观点: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已按约履行设计工作,结合合同约定总金额140万元及未完成区域情况,确定被告还应支付设计费140,482.53元(1,400,000元-1,216,392.93元-1874.98平方米×23元/平方米)。
案件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沈阳世茂新里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辽宁陆玛文旅景观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设计费140,482.53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若被告未按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10元,由被告负担3,109.65元,原告负担1,600.35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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