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12日消息,天眼查数据显示,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了一则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原告的裁判文书,案号为(2025)沪0116民初17932号,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法院为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裁判日期2025年11月14日,原告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被驳回,被告环海晟禹(天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振华(天津)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相关主张被驳回。
以下是详细报道:
原告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环海晟禹(天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所欠货款8000540元;2.要求被告环海晟禹(天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以8000540元为基数,自2025年8月1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二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3.本案诉讼、保全、诉讼保全保函费用由被告环海晟禹(天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承担;4.判令被告振华(天津)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为:2025年5月15日,原告与被告环海晟禹(天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电线电缆销售合同》,被告振华(天津)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连带担保,原告实际供货金额8000540元,后发现担保人系假冒国企,行使不安抗辩权暂停发货,截至起诉被告未支付货款。
经查明,2025年8月14日原告代理人就案涉事实向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报案,同年10月9日公安机关出具立案告知书,载明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被合同诈骗案符合刑事立案条件已立案。
法院经审查认为,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材料交公安机关处理。因本案已刑事立案,不符合民事诉讼条件,故依法驳回起诉。
案件结果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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