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25日消息,天眼查数据显示,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了一则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原告的裁判文书,案号为(2025)沪0116民初21135号,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法院为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裁判日期2026年1月4日,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胜诉,王彩照、符建军、陕西辉煌起帆电缆有限公司败诉。
以下是详细报道:
原告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陕西辉煌起帆电缆有限公司支付所欠货款6,052,669.53元;2.依法判令被告陕西辉煌起帆电缆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以6,052,669.53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自2024年7月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依法判令被告王彩照、符建军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陕西辉煌起帆电缆有限公司于2023年签署《2023年经销商合同》、2024年签署《2024年经销商合同》,合同约定被告陕西辉煌起帆电缆有限公司每月20日前需支付当月不少于85%的货款,余下部分累计至下一月付清;发生恶意拖延或者拒付行为的,原告可向原告所在地的法院起诉。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完成供货义务,实际供货总金额9,890,485.52元,被告陕西辉煌起帆电缆有限公司累计应付款金额为13,333,449.53元,仅支付7,280,780元,尚欠6,052,669.53元。被告陕西辉煌起帆电缆有限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王彩照为其法定代表人兼全资股东,存在财产混同;三被告共同出具《还款计划书》,王彩照、符某承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但未履行。
原告补充称,2024年最后一次供货时间为5月28日,根据合同约定将违约金起算日变更为2024年7月1日;被告出具还款计划书后又付款562,780元,尚欠6,052,669.53元;王彩照与符建军系夫妻关系。
三被告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原告提交的《2023年经销商合同》《2024年经销商合同》、送货单、退货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客户往来对账单、付款凭证、被告陕西辉煌起帆电缆有限公司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还款计划书及邮寄凭证等证据,经审查符合证明要求,法院予以确认。
法院认定原告起诉所主张的事实属实。法院认为,案涉合同合法有效,被告陕西辉煌起帆电缆有限公司应支付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王彩照作为一人公司股东,未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应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符建军以担保人身份签名,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陕西辉煌起帆电缆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货款6,052,669.53元;二、被告陕西辉煌起帆电缆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6,052,669.53元为基数,自2024年7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二标准计付);三、被告王彩照对被告陕西辉煌起帆电缆有限公司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四、被告符建军对被告陕西辉煌起帆电缆有限公司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陕西辉煌起帆电缆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8,95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三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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