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12日消息,天眼查数据显示,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了一则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被上诉人的裁判文书,案号为(2025)浙民终1431号,案由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法院为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判日期2026年2月9日,上诉人绍兴上虞凯迪精工机械有限公司的上诉被驳回,被上诉人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的答辩请求获支持。
以下是详细报道:
上诉人绍兴上虞凯迪精工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一审判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凯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春某公司一审全部诉讼请求,并由其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其事实与理由包括:被诉侵权设计未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一审法院对一般消费者的认定错误、遗漏可直接观察部位、错误认定卡丝安装座和金属卡丝的设计特征属性、比对标准不统一、未考虑涉案专利区别于现有设计的特征;一审确定的赔偿金额过高。
被上诉人春某公司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被诉侵权设计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一审赔偿金额合理,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春某公司系专利号为ZL201730051412.2、名称为“水路进水模块(CHIP-06)”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利人,该专利合法有效。春某公司通过公证保全等方式获取被诉侵权产品,结合凯某公司的经营范围、官网信息及产品标注等证据,认定凯某公司实施了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一审法院经比对认为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构成近似,落入保护范围,凯某公司的现有设计抗辩和抵触申请抗辩不成立,并酌情确定凯某公司赔偿春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150000元,判决凯某公司停止侵权、销毁库存产品并赔偿损失。
二审中,凯某公司提交两组证据,拟证明卡丝安装结构等为功能性设计特征和惯常设计、春某公司官网材料显示相关设计特征等,春某公司对第一组证据真实性确认但不认可证明目的,对第二组证据三性均不认可。法院经审查对第一组证据真实性确认,对第二组证据不予认定。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与一审一致,认为一审基于一般消费者角度进行比对并无不当,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在设计要点处基本相同,区别点细微,落入保护范围;一审适用法定赔偿确定的数额合理。
最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绍兴上虞凯迪精工机械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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