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5日消息,天眼查数据显示,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了一则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被告的裁判文书,案号为(2025)沪0118民初10441号,案由为运输合同纠纷,法院为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裁判日期2026年1月12日,判决被告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蚌埠市禹会区某乙运费237,884.86元及相应利息,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以下是详细报道:
原告蚌埠市禹会区某乙诉称,案外人安徽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与被告签订运输合同,将部分业务交由原告、第三人及案外人蚌埠市禹会区某丙承运。2022年4月17日,原告、第三人、某及某公司天津分公司达成协议,约定若某公司未按期付款,被告代付下游承运人欠款,2022年2月及以后运费直接支付给原告负责人赵某甲。后被告未履约,原告主张2022年3月至4月运费1,042,464元及利息。
被告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辩称,双方无运输合同关系,协议签订方胡某无权代表被告,某公司已注销且原告未申报债权,原告构成重复起诉,部分费用涉及第三人且第三人已放弃权利,协议因原告扣货要挟无效,费用已支付给某公司不应重复支付。
法院经审理查明:某公司与被告签订运输合同,将业务交由原告等承运;2022年4月17日协议约定被告代付欠款及直接支付后续运费;天津宁河区法院曾判决被告支付原告2021年12月至2022年2月运费,二审维持;第三人已声明放弃协议权利;被告2022年4月17日尚欠某公司运费317,364元,后结清;某公司2024年5月被裁定破产清算,无异议债权表未涉及本案当事人。
法院认为:本案不构成重复起诉;生效判决确认协议效力及于被告,被告应按协议支付运费;原告应得运费扣除6个点后为237,884.86元;第三人已放弃权利,其费用主张无依据。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运费237,884.86元;二、支付以该金额为基数,自2025年7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LPR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被告按比例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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