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4日消息,天眼查数据显示,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了一则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原告的裁判文书,案号为(2025)黑02民初29号,案由为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法院为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日期2025年11月3日,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诉求获部分支持,被告甘南县鑫奇缘酒行被判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4万元。
以下是详细报道:
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甘南县鑫奇缘酒行立即停止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判令甘南县鑫奇缘酒行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0万元;3.判令甘南县鑫奇缘酒行承担本案全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获得多枚注册商标的使用权,茅台商标在国内外享有极高声誉,甘南县鑫奇缘酒行因销售假冒茅台白酒被甘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经鉴定被查扣的53度飞天茅台酒为假冒产品,给其品牌形象和商誉带来严重损害。
被告甘南县鑫奇缘酒行辩称:1.其购买案涉茅台酒系用于家人或亲朋好友饮用,无销售目的,不存在侵权行为,无需停止侵权;2.原告诉求赔偿20万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其购买时不知情系假冒产品,未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3.案涉茅台酒系从他人处购买,放置经营场所已被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不构成商标侵权,请求驳回原告诉求。
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系多枚案涉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授权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对侵权行为有权提起民事诉讼;甘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3月14日扣押甘南县鑫奇缘酒行6瓶茅台酒,经原告鉴定为假冒产品,该局同日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载明被告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并要求立即停止。
法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结合甘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强制措施决定书、扣押清单、责令改正通知书及原告的鉴定意见,足以认定被告甘南县鑫奇缘酒行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关于赔偿数额,因原告实际损失及被告侵权获利均难以确定,法院综合考虑案涉产品知名度、被告侵权性质及情节、维权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赔偿金额。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作出判决:一、被告甘南县鑫奇缘酒行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持有的案涉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二、被告甘南县鑫奇缘酒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万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负担3440元,被告负担8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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