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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建工涉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云阳法院判决同意保全

时间:2026年02月05日 09:05

2026年1月31日消息,天眼查数据显示,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了一则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被告的裁判文书,案号为(2024)渝0235民初3452号,案由为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法院为云阳县人民法院,裁判日期2025年9月30日,原告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阳支行诉讼请求部分支持,被告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农产品集团云阳农产品市场有限公司、重庆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同意保全。

以下是详细报道:

文书正文显示,本案案涉工程于2015年4月27日经竣工验收合格,2015年5月至7月,某建向某公司提交了结算资料。《工程结算审查定案表》中,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重庆某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审核(外部审计)意见的时间为2016年6月24日,鉴定意见认为发包人某公司盖印时间为2016年,承包人某建盖印时间为2016至2017年期间。故法院认定案涉工程最终完成审计结算的时间为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0日期间。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经审计结束后一个月内支付至审计金额的95%(余下审计金额的5%作为工程质保金),发包人某公司应付工程价款时间最迟为2018年1月30日。而某建直至2019年5月8日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已经超过了法定行使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期限。因此,管理人确认某建对某公司的工程款本金2531255.39元享有优先受偿权不当,某银行请求确认某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本案鉴定费用37747.30元,由某银行向鉴定机构支付。根据鉴定结果,某建陈述的事实与鉴定意见不一致,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本案鉴定费用全部由某建承担。

案件结果为:原告某银行的诉讼请求,法院部分予以支持,经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八条、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重庆某建设有限公司对“云阳县农产品综合交易市场(亿隆国际商贸城)”工程折价、拍卖的价款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二、驳回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050.00元,由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阳支行负担13525.00元,被告重庆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3525.00元;鉴定费用37747.30元,由被告重庆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日期为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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