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47 证券简称:春兴精工 公告编号:2026-012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春兴精工”)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1月15日、2024年4月30日、2024年12月20日、2025年3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11、2024-032、2024-112、2025-018),于2023年12月29日、2024年4月2日、2024年6月29日、2024年11月2日、2025年3月1日、2026年1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127、2024-019、2024-064、2024-102、2025-015、2026-003),于2025年6月3日、2025年10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4、2025-093),于2025年12月13日、2026年1月5日在巨潮资讯网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07、2026-001)。其中部分案件于近日取得进展,现将具体情况披露如下:
一、已披露诉讼、仲裁案件的最近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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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经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及子公司于近日收到的其他涉案金额小于100万的诉讼案件共计3起,涉案金额共计114.09万元。
三、本次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取得进展的案件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不存在重大影响,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决诉讼、仲裁的累计金额已超过2024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00%,且最终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若公司在相关诉讼、仲裁中败诉,则可能需承担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额外支出,或将会进一步加剧公司资金压力;届时若公司或子公司未能按时足额支付相关款项,或将可能面临被司法强制执行的风险,企业流动性风险也将随之上升。
为应对上述风险,公司正在积极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加强应收账款催收、与相关方协商解决方案、优化资产结构等措施,以保障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稳定性。公司将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六年三月四日
证券代码:002547 证券简称:春兴精工 公告编号:2026-013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无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03月03日(星期二)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3月03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3月03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
现场会议地点:苏州工业园区唯亭镇金陵东路120号公司会议室。
网络投票平台: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袁静女士。
6、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会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53人,代表股份334,167,49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9.623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319,070,09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8.284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50人,代表股份15,097,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3384%。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051人,代表股份15,142,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342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45,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4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50人,代表股份15,097,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3384%。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本次会议。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列席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记名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为孙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31,330,5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511%;反对2,36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78%;弃权47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11%。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出席本次会议的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同意12,30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2653%;反对2,36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6203%;弃权47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144%。
表决结果:经特别决议的方式审议通过,即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四、律师对本次股东会出具的法律见证意见
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田杰和秦伟伟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发表结论性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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