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35 证券简称:ST新华锦(维权) 公告编号:2026-016
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资金占用责令改正进展
暨公司股票可能停牌的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责令改正事项的期限将于2026年2月25日届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新华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锦集团”)及其关联方累计归还占用资金0元。公司如未在期限届满前完成整改,公司股票预计将自2026年2月26日起被上交所实施停牌,停牌期限不超过2个月。提醒投资者充分关注公司股票停牌、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等退市相关风险。
公司于2025年8月2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以下简称“青岛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新华锦集团有限公司、张建华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5】11号)(以下简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截至2025年半年度报告披露日,新华锦集团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余额4.06亿元,所有占用资金应在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归还。现将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的相关进展公告如下:
一、资金占用责令改正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新华锦集团及其关联方累计归还占用资金0元,资金占用余额约为4.06亿元,资金占用具体解决方案尚未确定。
山东鲁锦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新华锦集团已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重整,公司将按法律规定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新华锦集团及其关联方占用的公司非经营性资金为普通债权,存在清偿率较低、无法获得全额清偿的风险。请广大投资者理性决策,审慎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二、公司股票可能被停牌的情况及重大风险提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第9.4.1等相关规定,若公司未能按照责令改正要求在六个月内(即2026年2月25日前)清收被占用资金,公司股票将被实施停牌,停牌后两个月内仍未完成整改的,公司股票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此后两个月内仍未完成整改的,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交易。
上述责令改正事项的期限将于2026年2月25日届满。公司如未在期限届满前完成整改,公司股票预计将自2026年2月26日起被上交所实施停牌,停牌期限不超过2个月。提醒投资者充分关注公司股票停牌、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等退市相关风险。
三、历次风险提示公告的披露情况
公司于2025年8月27日披露了《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青岛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暨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及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5-045);分别于2025年9月10日、9月24日披露了《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资金占用责令改正进展暨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及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5-048、2025-050);分别于2025年10月18日、11月1日、11月15日、11月29日、12月12日、12月27日、2026年1月14日、1月28日披露了《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资金占用责令改正进展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5-059、2025-068、2025-072、2025-074、2025-076、2025-080、2026-006、2026-011);分别于2026年2月5日、2月7日披露了《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资金占用责令改正进展暨公司股票可能停牌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6-014、2026-015)。
四、其他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对《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高度重视,公司将严格按照青岛证监局的要求,加强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一一上市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和培训,努力提升规范运作意识,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加快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清收进度,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一切正常。公司将根据占用资金收回情况或解决方案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2月11日
证券代码:600735 证券简称:ST新华锦 公告编号:2026-017
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荔之实业有限公司2023年
业绩补偿及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上海荔之实业有限公司未完成2023年业绩承诺,补偿义务人王荔扬、柯毅应向公司进行现金补偿,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7日发布的《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2023年度未完成业绩承诺及有关业绩补偿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5)。
由于王荔扬、柯毅未按照相关约定向公司支付业绩补偿款,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向王荔扬、柯毅提起诉讼。2025年12月3日,公司收到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25)鲁0212民初14314号《开庭传票》,公司与柯毅、王荔扬的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定于2026年1月7日开庭,详见公司于2025年12月5日发布的《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荔之实业有限公司2023年业绩补偿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75)。
柯毅、王荔扬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已于2025年12月29日作出《民事裁定书》,驳回柯毅、王荔扬的管辖权异议请求。2026年1月4日接法院口头通知,因柯毅、王荔扬就管辖权异议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述案件将延期开庭,具体开庭时间以法院另行通知为准,详见公司于2026年1月7日发布的《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荔之实业有限公司2023年业绩补偿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6-003)。
2026年2月9日,公司收到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6)鲁02民辖终61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驳回王荔扬对管辖权异议的上诉,维持原裁定。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案件具体开庭时间尚未确定,公司将持续跟进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6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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