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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收入造假3000万+甩锅会计师,公司及高管合计被罚7620万

时间:2025年12月18日 09:20

一家叫诺泰生物的公司,在2021年年底为了把财务报表做漂亮,自导自演了一出“画饼充饥”的戏。

核心造假手法:一个“左手倒右手”的闭环游戏

卖技术:202112月,诺泰生物把一项药品技术卖给了一家叫“浙江华贝”的公司,确认了3000万收入,一下子增厚了利润。

但对方是空壳:实际上,浙江华贝既没钱付款,也没能力用这个技术。它就是个“工具人”。

钱从哪来?关键来了:诺泰生物转头就计划给浙江华贝投资(增资)。最后,浙江华贝付给诺泰生物的3000万技术款,来源其实就是诺泰生物自己投进去的钱。

真相大白:整个交易没有真实的商业实质,纯粹是公司自己把钱从左口袋掏到右口袋,同时虚增了一大笔收入和利润(占当年总利润的20%以上)。

后果很严重:一个谎言引发连环罚

这个年底突击造假的“饼”,带来了两个大麻烦:

年报造假:导致2021年的年度报告数据不真实。

融资文件造假:公司后来在2023年发行可转债融资4.34亿时,在募集说明书里引用了这份虚假的2021年财报数据,等于用谎言来圈钱。

罚单天价:公司和高管一起“买单”

证监会查清后,开出了巨额罚单:

对公司:因年报造假罚400万,因发债文件造假重罚4340万,合计罚款4740万元。

对高管:包括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在内的7名高管全部被罚。其中,核心组织者、实际控制人赵德中一人就被罚了1300万。

总计罚金高达7620万元。公司股票也被ST(其他风险警示)。

“甩锅”会计师?证监会:此路不通!

在申辩时,部分高管声称自己“不是会计专业人士”、“信赖中介机构(如会计师)的判断”,试图把责任推给审计机构。

但证监会明确驳斥:这不能成为免责理由。作为公司管理者,保证报告真实是法定义务,不能以“不懂”或“依赖别人”来推卸责任。

简单总结:

诺泰生物在2021年底玩了一场“自己卖东西给自己投资的公司”的财务游戏,虚增3000万收入。这个谎言不仅让年报失真,还污染了后续的融资文件。事情败露后,公司和一众高管收到总计7620万的巨额罚单,想以“不懂会计”为由甩锅给审计师,也被监管机构驳回。公司目前已被ST,形象和信誉严重受损。

证券代码:688076证券简称:ST 诺泰

公告编号:2025-072

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或 “诺泰生物”)于 2024  10  2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www.sse.com.cn)披露《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之一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92),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 0382024093 号、证监立案字 0382024094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公司于 2025  7  1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www.sse.com.cn)披露《关于收到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7),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559 号)。

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48 号)。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

(一)当事人信息

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泰生物或者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文一西路 1378 号杭州师范大学科技园 E 1201 室。

赵德中,男,1968  7 月出生,时任诺泰生物副董事长、董事等职务,系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住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赵德毅,男,1963  6 月出生,时任诺泰生物董事长、董事等职务,住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金富强,男,1963  6 月出生,时任诺泰生物董事兼总经理、副董事长等职务,住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童梓权,男,新加坡国籍,1970  1 月出生,时任诺泰生物董事长兼总经理,住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徐东海,男,1982  12 月出生,时任诺泰生物财务总监,住址: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

谷海涛,男,1970  9 月出生,时任诺泰生物副总经理,住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诺泰生物、赵德中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诺泰生物、赵德中、赵德毅、金富强、童梓权、徐东海、谷海涛进行了陈述和申辩,但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二)经查明的违法事实

诺泰生物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1  12 月,诺泰生物向浙江华贝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华贝)转让药品技术及上市持有许可人权益(以下简称技术转让),并于 12  28 日确认业务收入3,000 万元。浙江华贝既不具备支付技术转让款的资金实力,也不具备实际应用该技术的生产能力和销售渠道。同期,诺泰生物策划向浙江华贝增资。浙江华贝向诺泰生物支付的技术转让款最终来自诺泰生物的增资款。诺泰生物技术转让业务不具有商业实质,不应确认收入。该业务导致诺泰生物 2021 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 3,000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2,595.16 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20.64%

相关责任人履职情况:

赵德中(时任副董事长、实际控制人之一):协助全面管理公司各项业务,组织安排实施技术转让业务、安排他人为浙江华贝支付技术转让款提供融资,并要求调高浙江华贝估值,在 2021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赵德毅(时任董事长、实际控制人之一):全面管理公司各项业务,未关注相关业务异常情况,在 2021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金富强(时任总经理):管理公司日常经营事务,参与技术转让用印审批,未关注相关业务异常情况,在 2021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谷海涛(时任副总经理):分管销售,具体实施技术转让业务,在 2021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徐东海(时任财务总监):全面负责公司财务会计工作,参与技术转让及调高浙江华贝估值事项,在 2021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诺泰生物公开发行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1)公开发行情况

2022  11  16 日,诺泰生物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议案。2022  12  2 日召开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2023  11  17 日,公司收到《关于同意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506 号)。2023  12  12 日,公司披露《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43,400 万元,期限 6 年。2023 12  21 日,公司披露《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果的公告》,共募集 43,400 万元。截至 2025  24 日,公司赎回可转债 40,440 张,“诺泰转债” 累计转股 4,299,560 张。2025  4  25 日,“诺泰转债” 在交易所摘牌。

2)公开发行文件虚假内容情况《募集说明书》中 “财务会计信息” 部分公开披露了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数据,因 2021 年虚增营业收入 3,000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2,595.16 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的 20.64%),导致《募集说明书》相关内容存在重大虚假内容。

相关责任人履职情况:

赵德中(时任董事、实际控制人之一):组织安排实施 2021 年技术转让业务,隐瞒财务数据虚假记载情况,在《募集说明书》上签字保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童梓权(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全面管理公司各项业务,未对 2021 年度财务数据虚假记载情况作出纠正,在《募集说明书》上签字保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赵德毅(时任董事、实际控制人之一):未对2021 年度财务数据虚假记载情况作出纠正,在《募集说明书》上签字保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金富强(时任副董事长):未对 2021 年度财务数据虚假记载情况作出纠正,在《募集说明书》上签字保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谷海涛(时任副总经理):分管销售业务,具体实施 2021 年技术转让业务,隐瞒财务数据虚假记载情况,在《募集说明书》上签字保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上述违法事实,有诺泰生物相关情况说明、业务合同、财务凭证、银行资金流水、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三)违法认定及法律依据

信息披露违法认定:诺泰生物披露的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情形。赵德中、赵德毅、金富强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谷海涛、徐东海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赵德中作为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上述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情形。

公开发行文件虚假认定:诺泰生物在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开发行文件中编造重大虚假内容,违反《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2 号)第四条、《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06 号)第五条第一款、第九条第四项、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五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所述情形。赵德中、赵德毅、童梓权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金富强、谷海涛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赵德中作为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上述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所述情形。

(四)当事人申辩意见

诺泰生物申辩意见:事先告知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技术转让与对浙江华贝增资是独立交易,无因果关系;技术转让具有真实商业实质,无故意编造虚假内容;增资价格系双方谈判确定,符合商业判断。

相关责任人员补充申辩意见:

赵德中、谷海涛:参与交易系正常履职,无故意编造虚假内容。

赵德毅、金富强、童梓权:未参与技术转让及增资相关工作;非会计专业人士,信赖中介机构专业判断,已尽合理注意义务。

金富强:证监会未就相关事实询问本人,证据链不完整,程序不正当。

徐东海:未参与技术转让交易,增资事项中仅协助联络中介机构,未参与调高估值得,已尽财务总监合理注意义务。

综上,当事人恳请不予处罚或减轻处罚。

(五)复核意见

我会经复核,对当事人申辩意见不予采纳,理由如下:

技术转让与增资交易在时间、资金流向、金额等方面联系密切,形成资金闭环,商业逻辑异常,技术转让无商业实质、不应确认收入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当事人未提交有效证据推翻认定。

未参与、非会计专业人士、信赖中介机构判断等均非未勤勉尽责的免责理由。

赵德中作为实际控制人,主导技术转让及增资相关行为,应承担相应责任。

赵德毅、金富强、童梓权、谷海涛、徐东海的职务职责与违法事实直接关联,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已勤勉尽责,应承担相应责任。

量罚已充分考虑相关情节,处罚幅度适当。

(六)综合处罚决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4,740 万元罚款(其中信息披露违法罚款 400 万元,公开发行文件虚假罚款 4,340 万元);

对赵德中:给予警告,并处以 1,300 万元罚款(其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 500 万元,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罚款 800 万元);

对赵德毅:给予警告,并处以 500 万元罚款;

对金富强:给予警告,并处以 330 万元罚款;

对童梓权、谷海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00 万元罚款;

对徐东海: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相关风险提示

根据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公司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2.9.1 条第七项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上海证券交易所已对公司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但不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对于《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涉及的相关事项,公司将引以为戒,积极落实整改,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流程建设,提升内控合规水平。

公司对上述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敬请投资者谅解。公司将深刻反思,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内部治理规范性,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和水平,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推动公司规范、持续、高质量发展。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www.sse.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12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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