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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代持1.1亿股后第8年、违规减持1.4亿元后第4年,实控人面临3800万罚没风险

时间:2025年12月03日 23:45

(来源:券研社)

20171月,经叶*能决策、宁*喜同意,将由宝丽华集团持有的111,188,325宝新能源股权协议转让至宁*喜名下,由宁*喜代持。拟对叶*能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20211220日至1227日期间,部分代持股份出售涉及违规减持,违规减持比例1.1%,违规减持金额141,223,761.80元。拟对叶*能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5,542,921.61元,并处罚款1000万元。

证券代码:000690证券简称:宝新能源公告编号:2025-044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315日披露了《关于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7),因公司实际控制人叶华能先生涉嫌信息披露等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叶华能先生立案。

2025122日,叶华能先生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广东证监处罚字〔202520号、广东证监处罚字〔202521号,以下简称“《告知书》第20号”“《告知书》第21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告知书》主要内容

(一)《告知书》第20号主要内容

20171月,经叶华能决策、宁远喜同意,将由宝丽华集团持有的111,188,325股宝新能源股权协议转让至宁远喜名下,由宁远喜代持。叶华能未如实告知宝新能源股份代持情况,广东证监局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并结合违法行为跨越新旧《证券法》适用的特别情形,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叶华能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据悉,因未如实告知宝新能源上述股份代持情况,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同时对宁远喜下发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二)《告知书》第21号主要内容

20211220日至1227日期间,部分代持股份出售涉及违规减持,违规减持比例1.1%,违规减持金额141,223,761.80,叶华能对违规减持事项负有责任。广东证监局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拟对叶华能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5,542,921.61元,并处罚款1000万元。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一)上述《告知书》的事项内容涉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违规人员,不涉及上市公司,不涉及上市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一切正常。

(二)上述《告知书》认定的情况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第五节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亦不触及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三)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规定及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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