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律猫)
广东深超律师事务所陈思远股票索赔律师团队正在征集st英飞拓(002528)证券虚假陈述投资者索赔案,受损股民索赔登记中
一、索赔股票名称:st英飞拓(002528)

二、索赔条件:【继续持有股票不影响索赔,索赔不以抛售股票为条件!】
在2020年4月30日至2024年4月29日期间买入股票,并且在2024年4月29日后卖出或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以办理索赔登记。(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
三、案件背景:
英飞拓于2010年在深交所A股上市,曾是A股信创龙头,主要业务是为新型智慧城市解决方案提供、建设和运营服务商,经营数字化、智能化和数字营销等业务,服务智慧园区、智慧楼宇+、城市应急数据治理、数字营销等行业,提供物联产品(含安防产品)、软件产品(含物联中台、数据中台、AI中台、业务中台、智能运营中心(IOC)等)、规划设计、系统集成、运维、运营等产品和服务。英飞拓第一大股东是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26.35%,最终控制人为深圳市国资委。
2024年4月30日,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对英飞拓2023年度的财务报表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并对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同日,英飞拓对2019-2022年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
2024 年 12 月 30 日,ST 英飞拓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议案》。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公司决定对 2019 - 2023 年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调整。
2025年1月24日,ST英飞拓公告近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案件进展:已有投资者收到一审胜诉的案例,同上海金融法院审理的龙宇案件一样,英飞拓立案后的行政处罚证监会并未下达,深圳中院在处罚下达前作给出一审判决更加明确了“虚假陈述不以监管处罚为前提”的原则,并且在案中将交易因果关系转为损失因果关系处理,区分的酌定扣除非系统风险因素是本案的一大亮点,部分法院在不加区分的适用“信息衰减规则”及“近因原则”的情况下,深圳中院为同类型案件的审理做出了良好的示范。
四、索赔所需材料:
1、投资者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前往证券营业部,打印证券账户基本信息证明(即“开户确认单”或“账户信息表”均可,需要含姓名,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号等基本信息),并加盖业务章或公章;
3、前往证券营业部,打印《对账单》(即“交易记录流水明细”),并加盖业务章或公章,(打印时间跨度:从首次购入日至打印日),如有融资融券交易,两个账户均打印;
4、股民个人银行账户复印件,用于胜诉后的法院执行。
五、律师联系方式:
联系人:陈思远律师,律所主任,执业23年。
单位:广东深超律师事务所
手机:18998908149(微信同号)
股民索赔公众号:法律猫
再次提醒:股民应当注意,股票索赔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需要投资者主动起诉才可能获赔
在2020年4月30日至2024年4月29日期间买入股票,并且在2024年4月29日后卖出或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以办理索赔登记。(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
投资者可在微博#股民投诉# 登记相关索赔信息或联系18998908149广东深超律师事务所陈思远律师团队登记索赔信息,我们将会有专人负责对接索赔事宜。在投资者获得赔偿款之前本律所不收取任何费用,前往法院立案、开庭等事宜均由我所专业律师负责,当事人不必亲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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