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00948 证券简称:伊泰B股 公告编号:2025-064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投资标的名称:内蒙古凯诺光影贰号私募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出资金额:2,000万元人民币
● 本次交易未构成关联交易
● 本次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 本次对外投资无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 风险提示:本次投资可能存在程度不等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预期投资收益不能实现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及其他风险。本次投资无保本及最低收益承诺,投资收益存在不确定性。在投资基金份额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可能面临无法取得预期收益率乃至投资本金受损的风险。
一、合作情况概述
(一)合作的基本概况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或“本公司”)以自有资金2,000万元与内蒙古蒙新国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内蒙古电影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投资设立内蒙古凯诺光影贰号私募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根据《内蒙古凯诺光影贰号私募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约定,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2,000万元,内蒙古电影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500万元,内蒙古蒙新国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认缴出资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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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董事会审议情况:本次对外投资无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合作方基本情况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1、内蒙古蒙新国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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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数据
暂无财务数据
(二)有限合伙人
1、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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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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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内蒙古电影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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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数据
暂无财务数据
三、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的基本情况
(一)合作投资基金具体信息
1、基金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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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管理人/出资人出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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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资基金的管理模式
1.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委派代表
(1)全体合伙人以签署本协议的方式一致同意选择普通合伙人内蒙古蒙新国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对合伙企业的财产进行投资、管理、运用和处置,并接受有限合伙人的监督。担任本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需满足以下条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机构、在投资及资产管理领域具备丰富的经验。本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由全体合伙人选定,对外代表本合伙企业。
(2)授权
全体有限合伙人通过在此签署本协议向执行事务合伙人进行一项不可撤销的特别授权,授权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全体及任一有限合伙人在下列文件上签字:
1)修改内容为本协议规定的合伙人决定事项时,执行事务合伙人可凭达到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实际出资额约定数量的有限合伙人的书面同意文件,代表有限合伙人签署;其他内容执行事务合伙人可直接代表有限合伙人签署;
2)有限合伙企业所有的市场监督管理登记注册文件、市场监督管理变更登记/备案文件、合伙企业的私募基金备案文件等;
3)当执行事务合伙人担任有限合伙企业的清算人时,为执行有限合伙企业解散或清算相关事务而需签署的文件;
根据适用法律和规范,为合伙企业合法存续、从事本协议约定的业务经营活动而必需的任何文书、文件或证明,以及其他执行事务合伙人认为与合伙企业业务正常运作有关的且不会对有限合伙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所有必要或适当的法律文书。
(3)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限
执行事务合伙人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所规定的对于合伙企业事务的独占及排他的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执行合伙企业的投资业务;
2)管理、维持合伙企业的资产;
3)采取为维持合伙企业合法存续、以合伙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所必需的一切行动;
4)开立、维护和撤销合伙企业的银行账户,开具支票和其他付款凭证;
5)聘用专业人士、中介及顾问机构对合伙企业提供服务;
6)订立和修改管理协议;
7)批准有限合伙人转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
8)为合伙企业的利益决定提起诉讼或应诉,进行仲裁;与争议对方进行协商、和解等,以解决合伙企业与第三方的争议;
9)根据法律规定处理合伙企业的涉税事项;
10)法律及本协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2.有限合伙人
(1)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2)不执行合伙事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有限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但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参与选择承办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4)获取经审计的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6)在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合伙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8)依法为合伙企业提供担保。
(3)有限合伙人地位平等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所有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没有优先与劣后之分,在收回投资及获取合伙企业可能分配的其他财产方面,任何有限合伙人均不拥有比其他任何有限合伙人优先的地位。
(4)不代表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不得参与管理或控制合伙企业的投资业务或其他以合伙企业名义进行的活动、交易和业务,或代表合伙企业签署文件,或从事其他对合伙企业形成约束的行为。本协议并不限制有限合伙人向合伙企业介绍潜在投资项目。
3.合伙人会议
(1)合伙人大会
合伙人大会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大会行使的职权为:
1)听取普通合伙人的年度报告;
2)根据本协议约定除名和更换普通合伙人;
3)根据本协议约定选择合伙企业清算人;
4)解散合伙企业;
5)根据本协议表决违约合伙人相关事项;
6)根据本协议约定同意普通合伙人转让权益;
7)根据本协议约定延长本合伙企业的存续时间;
8)除明确授权普通合伙人独立决定事项之相关内容外,有限合伙协议其他内容的修订。
上款表决事项须由全体合伙人一致通过。
(2)合伙人会议召开条件
合伙人会议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召集并主持。合伙人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执行事务合伙人认为需要可召集临时会议。会议形式可以是现场或非现场。
(3)合伙人会议召开程序
1)召开合伙人会议,执行事务合伙人应按照规定向全体合伙人发出会议通知。合伙人会议的常规会议通知期为10个工作日;临时会议通知期为3个工作日。会议通知应当将会议地点、时间和会议内容告知各合伙人,会议通知可以电话、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等任何方式发送,各合伙人参加会议即可视为其放弃任何关于通知期的要求。
2)任何有权出席合伙人会议的合伙人,可以委任一人或者数人作为其代理人代为出席合伙人会议。
(4)表决方式
合伙人会议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约定对相关事项进行表决,所有合伙人会议审议事项由全体合伙人一致通过。
4.投资决策委员会
(1)投资决策委员会组成
管理人在合伙企业设立后10个工作日内组建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三名委员组成,管理人有权提名二名委员,内蒙古电影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权提名一名委员,并由合伙人大会一致同意。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行使委员职权不视为执行合伙企业的合伙事务。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由管理人决定,负责组织召开并主持委员会会议。
(2)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任期三年,期满后,由合伙人大会重新审议聘用投委会委员。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可用书面通知管理人的方式辞职,并在发生下列情况时该成员视为自动去职:
1)其所代表的有限合伙人成为违约合伙人;
2)决策委员会除该成员之外过半数成员表决认为该成员不适宜担任委员,管理人已将此事书面通知该委员;
3)委员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不参加决策委员会会议,或管理人有理由认为其不称职且已书面通知该委员。在上述情形发生的情况下,管理人有权安排他人接替去职委员。
(3)决策委员会的职能包括:
1)决定合伙企业的投资标的,以及对投资标的的投资金额、投资方式、投资期限;
2)决定合伙企业投后管理重大事项;
3)决定合伙企业提前退出已投资项目、对投资项目的风险处置方案;
4)其他应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的与投资项目相关的事项。
(4)表决方式
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需经全体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一致同意。
(5)其他
1)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不定期召开,由决策委员会主任召集。会议通知期为五天(5)天。成员参与会议即可视为其放弃任何关于通知期的要求。
2)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电话会议或通讯表决方式进行。过半数有表决权委员参与的会议方为有效会议。
3)投资决策委员会可不召开会议,经全体委员一致签字同意的方式做出决议。
4)如委员在表决时弃权的,不计入表决基数。委员可自行或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参会和表决。
5.管理方式
(1)管理人
本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本合伙企业管理人。
(2)管理方式
执行事务合伙人按照本协议约定方式对本合伙企业进行管理。
(3)管理费
自合伙企业成立日起至经营期限终止日,就每一合伙人,除非经管理人另行减免,合伙企业应按照下列方式计算并向管理人支付管理费,管理费分项目进行核算,核算时应以本基金对外投资余额作为基数计提管理费:
1)管理人于每季度最后一日的次日,根据每个被投资项目当季度的投资余额和当季度投资天数,计算出单项目的季度管理费,经托管机构审核后,汇总当季度所有项目管理费的总额,在之后的3个工作日内由管理人从合伙企业财产中计提,并告知有限合伙人。
单项目的投资余额指单项目的投资总额扣除从该项目收回的投资本金后的金额。
2)单项目季度管理费的计算方法:
单项目当季度投资余额×当季度投资天数×2%÷365
3)管理费计提后的1个工作日内,由合伙企业向管理人支付管理费。
6.收益分配与亏损分担
(1)可分配收入
合伙企业的可分配收入(“可分配收入”)指下列收入在扣除为支付相关税费和其他义务(包括已经发生的和为将来可能发生的该等税费和其他义务进行合理的预留)而言适当的金额后可供分配的部分,主要包括以下收入:
1)合伙企业从其处置投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处置其在被投资企业中的股权或其他权益)获得的收入(包括自快速退出项目获得的收益)(“项目处置收入”);
2)合伙企业从其投资运营活动获得的分红、股息、利息和其他类似的现金收入(“投资运营收入”);
3)扣除处置临时投资而发生的各项税费后,合伙企业通过临时投资所获得的全部收入(“临时投资收入”);
4)管理人确定不再进行投资或用于其他目的并可返还给各合伙人的实缴出资额(“未使用出资额”);
5)合伙企业的违约金收入及其他归属于合伙企业的现金收入(“其他现金收入”)。
因投资项目中止或取消而被退回的款项,以及因投资估值调整而被退回或补偿的款项,不属于“可分配收入”,而管理人可以独立决定继续使用该等款项。
(2)利润分配
1)项目处置收入、投资运营收入、临时投资收入及其他现金收入将在管理人合理决定的时点进行分配,但管理人有权自行决定保留必要的款项用于支付已发生的费用和开支或未来的费用和开支;
2)整体分配按照“先回本,后分利”“即退即分”原则,来源于投资项目所得的可分配收入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实际分配:
①投资成本返还。按照全体合伙人届时对合伙企业的实缴出资额按比例向全体合伙人进行分配,直至全体合伙人截至该分配时点累计获得的收益分配总额等于届时该合伙人缴付至合伙企业的实缴出资额;
②分配门槛收益。如有余额,按照各合伙人届时对合伙企业的实缴出资额按比例向全体合伙人进行分配,直至全体合伙人累计获得的分配额获得按照年化投资收益率6%计算所得的回报;
合伙企业的年化投资收益率=【(合伙企业全部可分配收入-合伙企业总实缴出资额-合伙企业费用)/合伙企业总实缴出资额】/本合伙企业实际存续天数*365。
③分配超额收益。合伙企业收益中超出年化投资收益6%的部分为超额收益,管理人有权在管理费之外,收取超额业绩报酬。在合伙企业向管理人支付超额业绩报酬后,超额业绩报酬之外的其他超额收益应当按照各合伙人届时对合伙企业的实缴出资额按比例向全体合伙人进行分配。
超额业绩报酬的计提方式为:
(a)若合伙企业的6%≦年化投资收益率<20%,合伙企业收益中超出年化投资收益6%的部分为超额收益,超额收益的20%作为超额业绩报酬给予管理人;
(b)若合伙企业的20%≦年化投资收益率<30%时,合伙企业取得收益中超出年化投资收益6%的部分为超额收益。其中:6%≤超额收益<20%部分的20%作为超额业绩报酬给予管理人;20%≤超额投资收益<30%部分的30%作为超额业绩报酬给予管理人;
(c)若合伙企业的30%≤年化投资收益率时,合伙企业所取得收益中超出年化投资收益6%的部分为超额收益。其中:6%≤超额收益<20%部分的20%作为超额业绩报酬给予管理人;20%≤超额收益<30%部分的30%作为超额业绩报酬给予管理人;30%≤超额收益部分的40%作为超额业绩报酬给予管理人。
3)除非本协议或所有合伙人另有约定,临时投资收入及其他现金收入所产生的可分配收入将按照各合伙人届时对合伙企业的实缴出资额按比例进行分配(如若不可区分,则按照各合伙人届时对合伙企业的实缴出资额按比例进行分配)。未使用出资额所对应的可分配收入将根据各合伙人届时的实缴出资额中实际未被使用的金额向相应的合伙人进行分配。
4)合伙企业的非现金资产,应按下述原则进行分配:
①在合伙企业清算结束前,管理人应尽合理努力将合伙企业的投资以现金方式变现、在现实可行的情况下避免以非现金方式进行分配;但管理人认为非现金分配更符合全体合伙人的利益,经全体合伙人一致书面同意,管理人可以非现金方式进行分配。如所分配的非现金资产为公开交易的有价证券,则以分配完成之日前五个证券交易日内该等有价证券的平均交易价格确定其价值;其他非现金资产由管理人选定的具有相关资质的独立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确认,并经合伙人会议同意,评估相关费用计入合伙企业费用,由合伙企业承担。
②非现金资产可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后折价分配给部分合伙人,获得非现金资产的合伙人应按照非现金资产的评估价值及其他合伙人享有的权益比例对其他合伙人进行现金补偿。
③管理人按照本款约定向合伙人进行非现金资产分配时,视同对投资项目已经进行处置,根据确定的价值按照本条第2款及第3款规定的原则和顺序进行分配。
④合伙企业进行非现金资产分配时,管理人应负责协助各合伙人办理所分配资产的转让登记手续,并协助各合伙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受让该等资产所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接受非现金分配的有限合伙人亦可将其分配的非现金资产委托管理人按其指示进行处分,具体委托事宜由管理人和相关的有限合伙人另行协商。
(3)亏损分担
合伙企业发生亏损的,全体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承担亏损。
(4)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非所得税纳税主体。合伙人收回投资成本之后的收益部分,按照国家规定依法缴纳所得税。若国家有关部门要求合伙企业代扣代缴的,合伙企业将代扣代缴相应所得税。
(三)投资基金的投资模式
1.投资方向:
基金主要投资于科技、电子设备类方向。
2.投资限制
合伙企业将投资单一标的,不进行组合投资。
基金不得投资以下业务:
(1)从事融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2)投资二级市场股票(以并购重组为目的的投资除外)、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4)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5)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7)合伙期限内,投资回收资金(不包括临时投资取得的资金)再用于对外投资;
(8)名股实债等变相增加政府债务的行为;
(9)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3.入伙、合伙权益转让及退伙
本合伙企业封闭运作,备案完成后不得开放认/申购(认缴)和赎回(退出),合伙企业封闭运作期间的分红、退出投资项目减资、对违约投资者除名或替换以及基金份额转让不在此列。但在符合《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下,可以新增投资者或增加既存投资者的认缴出资,但增加的认缴出资额不得超过备案时认缴出资额的3倍。
新有限合伙人入伙,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根据适用法律和规范以及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要求签署相关书面文件,其他合伙人应当予以配合,经执行事务合伙人要求,将签署所需的全部文件,提供所需的全部文件和信息,协助履行所需的全部程序。
(1)有限合伙人权益转让
1)有限合伙人转让其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应严格遵守本协议的规定。
①有限合伙人之间转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应向执行事务合伙人提交书面通知,载明转让的财产份额以及拟转让价格。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向全体有限合伙人发送书面通知,告知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事宜。
②有限合伙人拟对外转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应向执行事务合伙人提交书面申请,载明拟转让的财产份额以及拟转让价格。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向全体有限合伙人发送书面通知,告知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事宜。有意向受让该等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有限合伙人应在收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期满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有限合伙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受让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实缴出资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转让方必须按照申请中载明的拟转让价格转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
2)有限合伙人对内及对外转让合伙财产份额,均应履行以下约定:
①受让人和转让人应向本合伙企业提交如下文件:(a)转让协议或其他证明受让人同意接受本协议约束的文件及(b)执行事务合伙人合理要求的其他文件、意见、文书和证明,包括但不限于为转让向登记管理机关或备案管理机关进行必要的登记或备案所需的全部材料。(c)受让方需为法律和监管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②为了确保本合伙企业合伙人的人数不高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的50人,除非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意,否则有限合伙人转让出资的,只能将全部的出资转让给一个受让方。
③不符合本款约定的出资转让条件的,本合伙企业不承认其合伙人资格。
(2)普通合伙人权益转让
除依照本协议的明确规定进行的转让,普通合伙人不应以其他任何方式转让其在合伙企业当中的任何权益。如出现其被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的特殊情况,确需转让其权益,且受让人承诺承担原普通合伙人的全部责任和义务,在经代表实际出资额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合伙人同意后方可转让,否则合伙企业进入清算程序。
若经代表合伙企业实际出资额85%以上的合伙人决定接纳新的普通合伙人并将原普通合伙人强制除名,则原普通合伙人应向新的普通合伙人转让其持有的全部合伙企业权益,并且转让价格应经转让方及受让方均接受的独立第三方进行评估确定。原普通合伙人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的普通合伙人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后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有限合伙人退伙
1)有限合伙人可依据本协议约定转让其持有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除此之外,有限合伙人不得提出退伙或提前收回实缴出资额的要求。
2)有限合伙人发生下列情形时,当然退伙,退伙协议由全体合伙人签署:
①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②持有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全部被法院强制执行;
③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被视为当然退伙的其他情形。
有限合伙人依上述约定当然退伙时,合伙企业不应因此解散。其他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参照本协议规定享有和行使优先购买权;其他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放弃优先受让权的,普通合伙人有权将该当然退伙人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在其他合伙人之间按其实缴出资比例分配,或接纳新的有限合伙人承继该当然退伙人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
3)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本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本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4)普通合伙人退伙
1)普通合伙人在此承诺,除非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在合伙企业按照本协议约定解散或清算之前,普通合伙人始终履行本协议项下的职责;不要求退伙,不转让其持有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且其自身亦不会采取任何行动主动解散或终止。
2)普通合伙人发生下列情形时,当然退伙,退伙协议由全体合伙人签署:
①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②持有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全部被法院强制执行;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3)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该退伙人应当依照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规定分担亏损。
四、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主体及认缴出资
全体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总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合伙人增加或减少出资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其中,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及管理人内蒙古蒙新国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500万元,占全体合伙人总认缴出资额的16.67%;有限合伙人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的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占全体合伙人总认缴出资额的66.66%;有限合伙人内蒙古电影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500万元,占全体合伙人总认缴出资额的16.67%.
(二)出资缴付
在相应的认缴期限内,管理人可基于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按比例、合伙人的出资安排、按照本合伙企业进行投资的进度向合伙人发出《缴款通知书》。在管理人发出缴款通知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各合伙人按时足额缴付至缴款通知指定的银行账户。根据监管要求,合伙企业首期实缴出资总额应不低于人民币一千万元(¥10,000,000元)且每一有限合伙人均符合合格投资者要求。
1.管理人将根据合伙企业首期实缴出资安排、项目进展情况、支付合伙费用或履行其他支付义务等资金需求计划向各有限合伙人发出缴款通知,缴款通知应列明该有限合伙人该期应缴付出资的金额和缴款的期限等信息。
2.就合伙企业的各期资金需求,由各合伙人按照管理人的缴款通知进行缴纳。每一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管理人发出的缴款通知的规定于付款到期日当日或之前将当期应实际缴付的出资额按时足额缴付至缴款通知指定的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
3.在投资期届满后,除为下列用途,管理人不应再向任何合伙人发出缴款通知要求其向合伙企业缴付其认缴出资余额(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除外):
①用于承担合伙企业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费)和义务;
②对在投资期结束前已经批准的投资项目进行出资,或用于投资期结束时已进行的合伙企业的潜在投资交易(即根据投资期结束前已签署的投资协议、投资意向书、谅解备忘录、投资关键条款等的约定需要在投资期结束后继续投资的投资交易);
③对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同意的投资项目进行投资;
④本协议中明确规定允许的其他用途。
合伙目的通过从事对处于各个发展阶段的具有良好发展前景和增长潜力的项目进行直接或间接的投资,实现良好的投资效益,为合伙人创造满意的投资回报,为投资人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三)投资期限
投资期限为五年,前三年为投资期,后二年为退出期。为保护投资人利益,实现投资收益最大化,管理人有权在投资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选择最合适的退出时点。
(四)违约责任
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的,应当依法或依照本协议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由于一方违约,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多方违约,根据实际情况,由各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五)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应首先由各方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时,应提请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依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及中国大陆地区法律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本协议各方均有约束力。
(六)协议签署及生效方式
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并按指印;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本协议一式5份,合伙人各持1份,合伙企业留存1份,并报合伙企业登记机关1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生效日期为2025年11月5日。
五、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投资是在保证主营业务正常发展的前提下作出的投资决策,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会对现有业务开展造成资金和财务压力,不会影响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行,亦不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且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风险提示
本次投资可能存在程度不等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预期投资收益不能实现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及其他风险。本次投资无保本及最低收益承诺,投资收益存在不确定性。在投资基金份额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可能面临无法取得预期收益率乃至投资本金受损的风险。
特此公告。
内蒙古伊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6日
证券代码:900948 证券简称:伊泰B股 公告编号:临2025-065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5年第三季度业绩说明会召开情况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业绩说明会召开情况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1月6日(星期四)上午09:00-10: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路演中心(http://roadshow.sseinfo.com)以网络图文互动的方式召开2025年第三季度业绩说明会。公司董事长张晶泉先生,董事、总经理杨嘉林先生,独立董事额尔敦陶克涛先生,财务总监郝强胜先生,董事会秘书贺佩勋先生参加了本次说明会,与投资者进行互动交流和沟通,在信息披露允许的范围内就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了回答。
二、本次说明会投资者主要提问及公司回复情况
问题1:请问从财务报表上看今年1-3季度无论从营收还是利润表现以及资产负债率等方面都不及以往,请分析一下原因,全年情况的预估是什么样,谢谢。
回复:尊敬的投资者您好,2025年1-9月,因煤炭市场需求疲软,煤炭价格下行,公司净利润同比有所下滑。全年业绩情况请关注公司后续发布的定期报告及相关公告。
问题2:请介绍下公司三季度营收情况。
回复:尊敬的投资者您好,公司2025年1-9月主营业务收入305.35亿元,其他业务收入6.06亿元,净利润43.73亿元,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
问题3:公司现有股东人数?
回复:尊敬的投资者您好,截至2025年9月30日,公司普通股股东总数为52106户。
问题4:请问公司是否已完成对ST新潮的整合?公司对新潮未来发展有哪些规划?对未来分红比例是否会有最低分红比例?
回复:尊敬的投资者您好,公司持有新潮能源50.1%股份,是新潮能源的控股股东。公司将严格履行控股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督促新潮能源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工作。公司综合考虑年度的业绩状况、未来战略、公司的生产经营、项目建设、研发及其他日常经营的资金需求以及股东投资回报等综合因素,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定利润分配方案。
三、其他事项
投资者可登录上证路演中心(http://roadshow.sseinfo.com/)查看本次业绩说明会的召开情况及主要内容。公司对长期以来关心和支持公司发展并积极提出宝贵建议的投资者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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