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IPO审核中,收入确认时点的合理性是监管问询的核心焦点之一,尤其当合同约定验收条款但实际以签收确认收入时,需结合产品特性、行业惯例及企业会计准则综合论证。本文以深圳市恒运昌真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运昌”)科创板IPO案例为核心,结合同行业公司实践,系统分析该类收入确认模式的合规性与合理性。
一、核心案例:恒运昌的收入确认模式与争议回应
恒运昌主营业务涵盖自研等离子体电源类产品及引进的真空设备零部件销售,其收入确认政策因“是否附安装义务”存在明显区分,且部分合同虽约定验收条款,却仍以签收作为确认时点,这一模式在IPO审核中引发监管关注,公司从产品特性、合同条款实质及行业惯例三方面展开回应。
(一)收入确认政策的核心划分
根据申报材料,恒运昌的收入确认规则清晰聚焦“安装义务”这一关键变量,具体分为两类:
1. 不附安装义务的销售:内销非寄售业务以客户签收确认收入,寄售业务以客户领用确认收入;外销业务以报关出口并取得提单确认收入。其中,自研产品因下游客户(半导体设备或工业客户)具备工业基础,且产品预设出厂参数、安装简单,均由客户自行安装,全部归入此类;引进产品(如分子泵、质量流量计)多数无需安装,仅少数因客户无安装能力或长期合作需求提供安装服务。
2. 附安装义务的销售:仅针对部分引进产品,需在产品交付并完成安装后,取得客户验收单方可确认收入,报告期内仅宏大真空、维达力、埃福思等少数客户涉及此类模式。
(二)“验收条款与签收确认”的争议解决:实质性判断标准
监管质疑的核心在于:恒运昌与红太阳等客户的合同约定验收条款,却以签收确认收入,是否符合准则要求?公司通过“实质性验收判断”给出回应,核心逻辑可概括为“三看”:
1. 看验收条款实质:合同中约定的验收条款多为“制式条款”,仅赋予客户对产品数量、型号、包装等表面事项的核查权,或逾期未提异议视为合格的常规约定,未要求对产品性能、技术指标进行实质性检测,不属于“实质性验收”。例如,与红太阳的合同约定“收货后30日内验收,逾期视为合格”,但客户实际仅清点数量、检查包装,无需执行性能验收;与北方华创的合同验收范围亦限于外观、数量与规格,无技术指标验证要求。
2. 看实际执行流程:报告期内,存在验收条款的客户均未出具验收单,且无安装义务的产品交付后无单独验收流程。公司通过前十大客户走访确认,客户采购自研产品时无需公司安装调试,仅在使用中发现质量问题时通过售后处理,而非依赖交付后的验收程序。从数据来看,报告期内公司售后费用占营业收入比例均低于0.5%(2024年为0.46%),剔除红太阳偶发退货后,退换货金额仅106.86万元,印证产品交付时质量已符合约定,验收条款未实质影响控制权转移。
3. 看控制权转移时点: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收入确认的核心是“控制权转移”。恒运昌在客户签收时,已完成产品交付,客户取得对产品的支配权与使用权,且双方确认此时风险转移(如客户签收后因自身原因导致的损坏由客户承担),符合准则中“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的判断标准。
二、行业惯例:同行业公司的模式验证
恒运昌的收入确认模式并非个例,通过对比半导体及相关设备行业上市公司的实践,可发现“合同约定验收条款但以签收确认收入”具备广泛行业基础,核心逻辑与恒运昌一致,即“无安装义务+验收为例行程序”。
(一)直接可比公司的政策对齐
选取与恒运昌业务相似的珂玛科技、英杰电气、先锋精科等公司,其收入确认政策均体现“安装义务决定确认时点”的特征,与恒运昌高度契合:
公司名称 业务类型 核心收入确认政策 与恒运昌的一致性
珂玛科技 先进陶瓷材料零部件(内销非寄售) 产品运至交货地点并经客户签收确认收入 不附安装义务的内销非寄售业务确认时点完全一致
英杰电气 商品销售(内销无需安装) 客户签收确认收入;需安装产品以验收确认 区分“安装义务”的逻辑一致,无安装业务确认时点一致
先锋精科 内销产品 产品交付并经客户签收后确认收入 不附安装义务的内销业务确认时点一致
(二)半导体行业的普遍实践
除直接可比公司外,龙图光罩(688721)、兴福电子(688545)、联芸科技(688449)等半导体行业上市公司,均存在“合同约定验收条款但以签收确认收入”的情况,其论证逻辑与恒运昌形成行业共识:
- 龙图光罩:合同验收条款为标准条款,产品出厂前已按客户要求完成性能检测并附报告,客户验收仅为“例行程序”,签收时风险报酬已转移;
- 兴福电子:桶装产品因密封性要求仅在使用时开封,签收时核查批号、检测报告等,后续质量问题通过质保处理,验收条款不影响控制权转移;
-上海合晶(688584):合同验收条款为格式化条款,报告期内无重大质量纠纷,仅零星退换货,符合准则中“验收不影响控制权转移时点”的规定。
这些案例共同表明,在半导体行业中,若产品交付前已通过严格检测、客户验收仅为表面核查或例行程序,即使合同约定验收条款,以签收确认收入也符合行业惯例与准则要求。
三、准则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核心判断标准
恒运昌及同行业公司的收入确认模式,本质上是对《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及应用指南的准确应用,核心依据在于“控制权转移时点的判断”与“验收条款的实质影响”。
(一)控制权转移的核心条件
准则要求,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判断控制权转移需综合考虑:客户是否拥有现时权利支配商品、是否享有商品几乎全部经济利益、是否承担商品主要风险。对于恒运昌不附安装义务的产品:
- 客户签收后可自主决定产品的使用(如装机调试),拥有支配权;
- 产品的使用收益(如提升生产效率)由客户享有,经济利益归属明确;
- 签收后产品的损坏、丢失风险由客户承担,风险已转移。
上述条件均满足,因此签收时确认收入符合准则对“控制权转移”的判断。
(二)验收条款的实质影响排除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明确规定:“当企业能够客观地确定其已经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和条件将商品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时,客户验收只是一项例行程序,并不影响企业判断客户取得该商品控制权的时点”。这一规定为恒运昌的模式提供了直接依据:
- 恒运昌的自研产品在交付前已通过出厂检测,部分产品还经过客户前期验证,客观上可证明符合合同标准;
- 客户验收仅针对表面事项,未涉及性能指标检测,属于“例行程序”,不影响控制权转移的判断。
四、结论与启示
恒运昌“合同约定验收条款却以签收确认收入”的模式,并非对合同条款的背离,而是基于产品特性、实际执行流程及准则要求的合理选择,且得到行业惯例的充分验证。这一案例为同类企业IPO中的收入确认论证提供了三大核心启示:
1. 聚焦“实质重于形式”:合同条款仅为参考,需穿透分析验收条款的实际内容——若验收限于表面核查、无性能检测要求,且产品交付前已符合质量标准,可认定为“非实质性验收”,不影响签收确认收入;
2. 锚定“安装义务”关键变量:安装义务直接决定企业是否仍需对产品性能负责——无安装义务时,客户签收后即可自主使用,控制权转移;有安装义务时,需待安装完成且验收合格,确保产品达到预定使用状态;
3. 强化“数据与证据支撑”:需通过售后费用占比、退换货金额、客户访谈记录等数据,印证产品交付时质量达标,验收条款未实质影响交易实质,增强论证的说服力。
综上,在半导体及设备制造等行业中,只要企业能清晰论证“验收条款为非实质性、签收时控制权已转移、符合行业惯例”,合同约定验收条款但以签收确认收入的模式,完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可通过IPO审核中的监管问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