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01 证券简称:厦门信达 公告编号:2025一76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一)青海华鹏、格尔木胜华买卖合同纠纷系列诉讼
2020年8月,经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针对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与青海华鹏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格尔木胜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系列诉讼事项,公司与林秀成及福建三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安集团”)已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已签收民事调解书。根据民事调解书,林秀成及三安集团自愿按期向公司支付相关诉讼项下债权金额及资金占用利息。后因林秀成及三安集团未完全履行民事调解书项下义务,公司通过与各方协商、履行司法程序等措施持续推进民事调解书的履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8月29日、2025年1月4日披露的《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58、2025-2号)以及相关定期报告。
(二)大商道委托合同纠纷诉讼
2025年4月,公司就委托合同纠纷事项,将大商道商品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商道”)列为被告向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24日披露的《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事项公告》(公告编号:2025-36号)以及相关定期报告。
二、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青海华鹏、格尔木胜华买卖合同纠纷系列诉讼进展情况
公司已于近日收到林秀成及三安集团支付的民事调解书项下部分款项人民币5,300万元。截至公告日,公司已累计收到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金额150,000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27,429.17万元。公司将持续推进民事调解书的后续履行。
(二)大商道委托合同纠纷诉讼进展情况
公司已于近日收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就大商道委托合同纠纷诉讼事项作出的(2025)闽0206民初9271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大商道向公司返还委托采购款7,357.44万元并支付逾期退款损失,承担案件受理费45.69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其他情况说明
(一)青海华鹏、格尔木胜华买卖合同纠纷系列诉讼
本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还将视相关方的后续履约情况等综合确定。最终利润影响以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二)大商道委托合同纠纷诉讼
本案为一审判决,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将视本事项后续进展而定。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进展,积极采取措施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