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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京 京 城 机 电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时间:2025年10月31日 13:42

除上表所述外,因本次修订增减条款、调整条款顺序,《公司章程》条款序号将相应调整。原《公司章程》中涉及条款之间相互引用的条款序号变化,修订后的《公司章程》亦做相应变更。

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具体修订内容

除上述修订条款外,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会议事规则》中的“股东大会”均改为“股东会”,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

三、《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具体修订内容

除上述修订条款外,根据《公司法》规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中的“股东大会”均改为“股东会”,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

四、取消监事会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根据最新修订的《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4 月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取消监事会,监事会取消后其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

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事项之日起,公司现任监事职务相应解除,《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在此之前,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仍将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履行相应职责。

上述对《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修订以及取消监事会的事项还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特此公告。

北京京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30日

股票代码:600860 股票简称:京城股份 编号:临2025-050

北 京 京 城 机 电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北京京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符合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激励对象共110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774,800股,约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32%。

2、本次限制性股票在相关部门办理完解除限售手续后、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2025年10月30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现就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情况

1、2023年3月24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授予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22日,公司在内部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无反馈记录。2023年6月29日,公司披露《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3年6月27日,公司披露《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的公告》,公司收到北京市国资委《关于北京京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批复》(京国资〔2023〕43号),北京市国资委原则同意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4、2023年11月13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3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3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授予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2023年10月26日,公司披露《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3年11月14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与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3年12月28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了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实际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合计540万股,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为115人,并于2023年12月30日披露了《京城股份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结果公告》。

7、2025年2月27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A股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中,5人因离职等原因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公司对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并注销,回购注销数量为18万股。

8、2025年4月28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5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5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A股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25年8月4日,公司完成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

9、2025年6月23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公司业绩考核目标达成的议案》。同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上述事项已经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10、2025年10月30日,公司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本次相关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同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

二、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一)首次授予第一个限售期将届满的说明

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首次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34%。

公司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11月14日,故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第一个限售期将于2025年11月13日届满。

(二)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说明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3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3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在限售期届满后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三)不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说明

截至公告日,首次授予的115名激励对象中,5名激励对象因辞职、内退或工作调动等原因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已对上述5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8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三、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110人。

2、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774,800股,约占目前公司股份总数的0.32%。

3、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具体情况如下:

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3年限制性股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经过认真审议核查,认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为110名,可申请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77.48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2%。

五、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意见

经审议《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我们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相关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董事会根据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3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3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110名激励对象办理持有的177.48万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事宜,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经核查后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相关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董事会根据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3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3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110名激励对象办理持有的177.48万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事宜,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110名激励对象共计177.48万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七、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计划》设定的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上述事项已履行了现阶段应履行的法定程序,公司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八、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特此公告。

北京京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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