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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

时间:2025年10月30日 06:43

证券代码:601233 证券简称:桐昆股份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季度财务报表是否经审计

□是 √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注:“本报告期”指本季度初至本季度末3个月期间,下同。

追溯调整或重述的原因说明

公司2025年以货币资金方式收购新疆中灿综合能源有限公司100%股权,并将其纳入合并范围,属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公司对上年同期财务数据进行了重述调整并重新列报。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对公司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未列举的项目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且金额重大的,以及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适用 √不适用

(三)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原因

√适用 □不适用

二、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持股5%以上股东、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

□适用 √不适用

三、其他提醒事项

需提醒投资者关注的关于公司报告期经营情况的其他重要信息

□适用 √不适用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审计意见类型

□适用 √不适用

(二)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25年9月30日

编制单位: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

公司负责人:陈蕾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费妙奇 会计机构负责人:陈江江

合并利润表

2025年1一9月

编制单位: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2,024,169.83元, 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535.16元。

公司负责人:陈蕾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费妙奇 会计机构负责人:陈江江

合并现金流量表

2025年1一9月

编制单位: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陈蕾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费妙奇 会计机构负责人:陈江江

2025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或准则解释等涉及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的财务报表

□适用 √不适用

特此公告。

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30日

股票代码:601233 股票简称:桐昆股份 公告编号:2025-063

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修改《公司章程》

和修订及制定相关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桐昆股份”)于2025年10月28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修改〈公司章程〉和修订及制定相关制度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取消公司监事会的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公司监事自动解任,由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监事会取消后,《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股东代表监事职务同时免去,公司各项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

本次取消监事会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公司第九届监事会仍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勤勉尽责履行监督职能,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内容概述

1、删除监事会、监事相关规定,由“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取消公司监事会。

2、调整股东会及董事会部分职权,设置职工董事。

3、新增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专节,明确规定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对上市公司的义务。

4、新增独立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专节。

5、将股东会股东提案权所要求的持股比例由“3%”降低至“1%”。

6、在章程中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等内容。

除上述重点修订内容以外,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相关规定,对 “董事任职的负面情形”、“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效力瑕疵的法律后果”、“个人股东出席股东会提交的资料”、 “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及公积金补亏顺序”、“面额股的每股金额”、“公司合并、分立、减资、清算”等方面内容进行补充/修订。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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