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216 证券简称:君正集团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季度财务报表是否经审计
□是 √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注:“本报告期”指本季度初至本季度末3个月期间,下同。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对公司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未列举的项目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且金额重大的,以及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适用 √不适用
(三)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原因
√适用 □不适用
■
二、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持股5%以上股东、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
□适用 √不适用
三、其他提醒事项
需提醒投资者关注的关于公司报告期经营情况的其他重要信息
□适用 √不适用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审计意见类型
□适用 √不适用
(二)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25年9月30日
编制单位: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
公司负责人:乔振宇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范宇 会计机构负责人:贾子剑
合并利润表
2025年1一9月
编制单位: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
公司负责人:乔振宇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范宇 会计机构负责人:贾子剑
合并现金流量表
2025年1一9月
编制单位: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
公司负责人:乔振宇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范宇 会计机构负责人:贾子剑
2025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或准则解释等涉及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的财务报表
□适用 √不适用
特此公告。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0月30日
证券代码:601216 证券简称:君正集团 公告编号:临2025-028号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通知及补充通知分别于2025年10月19日、10月27日以邮件及电话通知的方式送达公司全体董事。会议于2025年10月29日9:00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7人,实到董事7人,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董事长乔振宇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公司全体董事审议,会议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
一、审议通过《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0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君正集团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事先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票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0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君正集团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临2025-030号)。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事先审议通过,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表决结果:同意票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特此公告。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0月30日
证券代码:601216 证券简称:君正集团 公告编号:临2025-030号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0月29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公司拟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本事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具体情况如下: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2年2月9日(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101
2、人员信息
首席合伙人:杨晨辉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合伙人数量:150人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注册会计师人数:887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404人
3、业务规模
2024年度业务总收入:210,734.12万元
2024年度审计业务收入:189,880.76万元
2024年度证券业务收入:80,472.37万元
2024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112家
涉及的主要行业: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批发和零售业、建筑业
2024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收费总额:12,475.47万元
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3家
4、投资者保护能力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已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和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之和超过人民币7亿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涉诉并承担民事责任的案件为:投资者与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共同被告,被判决在奥瑞德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5%连带赔偿责任。目前,该系列案大部分生效判决已履行完毕,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将积极配合执行法院履行后续生效判决。投资者与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共同被告,被判决在东方金钰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60%连带赔偿责任。目前,该系列案大部分判决已履行完毕,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将积极配合执行法院履行后续生效判决,该系列案赔付总金额很小。投资者与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共同被告,被判决在蓝盾信息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20%连带赔偿责任,已出判决的案件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已全部履行完毕。投资者与致生联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共同被告,被判决在致生联发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20%连带赔偿责任,已出判决的案件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已全部履行完毕。上述案件不影响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正常经营,不会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造成重大风险。
5、诚信记录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6次、监督管理措施47次、自律监管措施9次、纪律处分3次;50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分别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5次、监督管理措施28次、自律监管措施6次、纪律处分5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周鑫,2007年11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9年1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13年8月开始在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2024年开始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的上市公司审计报告超过3家次。
签字注册会计师:张洁,2019年12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8年12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0年9月开始在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2023年12月开始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超2家次。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谭志东,2011年12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6年11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19年12月开始在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2022年11月开始从事复核工作;近三年承做或复核的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超过4家次。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未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亦未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独立性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能够在执行本项目审计工作时保持独立性。
4、审计收费
公司2025年度审计费用206万元,其中财务报表审计费用161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45万元,系按照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审计服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用。工作人日数根据审计服务的性质、繁简程度等确定;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根据执业人员专业技能水平等分别确定。
上期审计费用206万元,其中财务报表审计费用161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45万元,本期审计费用较上期审计费用未发生变化。
二、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审议意见
公司于2025年10月29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和独立性等方面进行了充分的了解和审查,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具备从事上市公司审计所需的从业资质、经验及专业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25年度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工作的要求;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5年10月29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三)监事会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5年10月29日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四)生效日期
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0月30日
证券代码:601216 证券简称:君正集团 公告编号:临2025-029号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通知及补充通知分别于2025年10月19日、10月27日以邮件及电话通知的方式送达公司全体监事。会议于2025年10月29日10:30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杜江波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公司全体监事审议,会议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
一、审议通过《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君正集团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监事会对公司编制的《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提出如下审核意见:
1、公司《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公司《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均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包含的信息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2025年第三季度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3、截至本意见出具日,监事会未发现参与公司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0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君正集团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0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君正集团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临2025-030号)。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表决结果: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特此公告。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5年10月30日
证券代码:601216 证券简称:君正集团 公告编号:临2025-031号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季度主要经营数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行业信息披露》之《第十三号一一化工》的要求,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将2025年第三季度主要经营数据披露如下:
一、主要产品的产量、销量及收入实现情况
单位:万吨、万元
■
注:上表中列示的产量不含自用量。
二、主要产品和原材料的价格变动情况
(一)主要产品的价格变动情况
单位:元/吨
■
注:上表中列示的平均售价为不含税价。
(二)主要原材料的价格变动情况
单位:元/吨
■
注:上表中列示的平均进价为不含税价。
三、其他说明
以上生产经营数据来自公司内部统计,为投资者及时了解本公司生产经营概况之用,该等数据未经审计,敬请投资者审慎使用。
特此公告。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