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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

时间:2025年10月29日 05:13

证券代码:002326 证券简称:永太科技 公告编号:2025-07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第三季度财务会计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是 √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是 √否

(二)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三)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总体经营情况:

2025年1-9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40.28亿元,同比增长20.65%。报告期内,随着内蒙古永太、永太新能源等子公司新增产能逐步释放,植保及锂电材料两大核心业务板块产销规模实现稳步提升,其中植保板块营业收入同比增长39.77%,锂电及其他材料板块营业收入同比大幅增长112.09%,在产能利用率持续提升的带动下,规模效应逐步显现,推动相关业务毛利额实现增长。医药板块受部分客户原研药专利到期导致市场份额收缩,以及行业竞争加剧带来的价格下行压力影响,营业收入同比下降30.62%,板块业绩阶段性承压。对此,公司采取“双轮驱动”策略应对:一方面通过整合产业链资源、优化成本结构,持续增强现有业务的综合竞争力;另一方面积极拓展新市场,加强销售渠道建设,培育新的业务增长点。

2025年公司持续推进降本增效工作。各季度盈利虽受产品与原材料市场价格波动、产线日常检修等因素影响,出现小幅起伏,但整体经营保持平稳,盈利水平实现改善。具体来看,前三季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657.01万元,较上年同期亏损幅度收窄9,963.39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255.39万元,较上年同期的-8,985.84万元实现扭亏为盈。

展望未来,公司将密切关注市场环境变化,动态优化经营策略。通过持续优化产品结构、加大市场拓展力度、强化成本管控及完善员工激励机制等举措,不断提升运营效率,改善经营业绩,增强整体盈利能力,为股东创造更大价值。同时,公司将继续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推动公司及行业实现可持续发展。

一、资产负债表项目变动超过30%的原因说明

二、利润表项目变动超过30%的原因说明

三、现金流量表项目变动超过30%的原因说明

二、股东信息

(一) 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持股5%以上股东、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

□适用 √不适用

(二) 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其他重要事项

√适用 □不适用

1、本报告期,九江天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就商业秘密侵权纠纷起诉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邵武永太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太高新”)等十二被告,涉案金额为经济损失人民币88,710万元(含5倍惩罚性赔偿)及律师费用115万元。后公司及永太高新就名誉权侵害对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诉讼,涉案金额合计人民币57,519,291元。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5年7月3日、7月4日、7月15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相关公告。

2、本报告期,公司选举产生了第七届董事会,完成了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流程。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5年7月12日、7月29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相关公告。

3、本报告期,公司为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中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298名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其可解除限售的4,454,841股限制性股票已于2025年8月12日上市流通。同时,公司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中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273,159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5年8月1日、8月8日、8月22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相关公告。

4、为进一步深化战略布局,报告期内公司与高悦先生、王兵杰先生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上海永太芯氟新材料有限公司,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5年9月10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相关公告。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 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09月30日

单位:元

法定代表人:王莺妹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应阳峰 会计机构负责人:倪晓燕

2、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利润表

单位:元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0.00元,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0.00元。

法定代表人:王莺妹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应阳峰 会计机构负责人:倪晓燕

3、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二) 2025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三) 审计报告

第三季度财务会计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是 √否

公司第三季度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董事会批准报出日期:2025年10月28日

证券代码:002326 证券简称:永太科技 公告编号:2025-071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2025年10月28日,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二分厂二楼会议室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本次会议的通知已于2025年10月24日通过电子邮件、送达方式发出。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董事长王莺妹女士主持了本次会议。会议经与会董事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经与会董事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

审议通过了《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

同意9票,弃权0票,反对0票。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详见《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三、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第七届审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29日

证券代码:002326 证券简称:永太科技 公告编号:2025-073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2025年5月19日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公司对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部分子公司提供累计总额不超过人民币430,000万元的担保,该担保额度可循环使用,即为其向国内各类银行及其他机构的融资(包括但不限于人民币/外币贷款、银行承兑、信用证开证、进出口押汇、打包贷款、银行保函、融资租赁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其中对资产负债率未超过70%的部分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200,000万元,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部分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230,000万元。担保额度可在子公司之间进行调剂,但在调剂发生时,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仅能从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处获得担保额度。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具体担保金额及保证期间按具体合同约定执行。并授权公司董事长全权代表公司在额度范围内签订担保协议等法律文书及办理其他相关事宜。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3)。

二、担保的进展情况

为满足子公司经营需求,本次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内蒙古永太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永太”)和浙江手心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手心”)合计本金5,000万元的授信提供担保。以上担保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也不存在反担保情形,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具体担保额度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三、本次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被担保方1:内蒙古永太化学有限公司

被担保方2:浙江手心制药有限公司

担保方: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本金:5,000万元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期限:自本保证书生效之日起至租赁合同项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三年。

担保范围:承租人在租赁合同项下应当向出租人承担及履行的全部义务和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租赁合同项下的租金、迟延违约金、固定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期末留购价款和其他所有款项以及出租人为实现租赁合同项下的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保全担保费、保全保险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及其他费用的支付义务和责任。

具体情况以签署的担保协议或担保文件中的约定为准。

四、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本次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的范围之内,公司有能力对其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制,对子公司的担保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且子公司的融资为日常经营所需,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需要。本次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符合相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会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因对子公司部分担保已到期,公司累计对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294,871.15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10.39%。公司及公司子公司无其他对外担保、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特此公告。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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