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32 证券简称:比音勒芬 公告编号:2025-039
比音勒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0月22日(星期三)14:3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0月22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2025年10月22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2025年10月22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2)现场会议地点: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兴业大道东608号比音勒芬商业办公楼8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谢秉政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度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337人,代表股份274,775,8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146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5人,代表股份236,835,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498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32人,代表股份37,939,9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479%。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34人,代表股份37,970,4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53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30,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3%。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32人,代表股份37,939,9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479%。
(3)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议案的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2、会议经逐项表决通过以下事项: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1,272,9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252%;反对3,476,2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51%;弃权2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467,5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7745%;反对3,476,2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551%;弃权2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03%。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制定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1,066,5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500%;反对3,620,5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76%;弃权8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261,1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2310%;反对3,620,5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52%;弃权8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39%。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1,075,8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534%;反对3,643,5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60%;弃权5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270,4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2555%;反对3,643,5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57%;弃权5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8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0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1,073,6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526%;反对3,625,3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94%;弃权7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268,2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2497%;反对3,625,3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478%;弃权7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25%。
2.04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1,046,4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427%;反对3,666,4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43%;弃权6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241,0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1780%;反对3,666,4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61%;弃权6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59%。
2.05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1,036,0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389%;反对3,669,8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56%;弃权7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230,6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1506%;反对3,669,8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50%;弃权7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44%。
2.06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1,035,7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388%;反对3,683,1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404%;弃权5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230,3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1499%;反对3,683,1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00%;弃权5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01%。
2.07关于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4,184,0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46%;反对53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51%;弃权5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7,378,6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414%;反对53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19%;弃权5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67%。
2.08关于制定《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4,237,4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41%;反对48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55%;弃权5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7,432,0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821%;反对48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99%;弃权5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80%。
2.09关于制定《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4,210,6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43%;反对49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11%;弃权6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7,405,2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115%;反对49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02%;弃权6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83%。
(3)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4,217,5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68%;反对48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65%;弃权7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7,412,1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296%;反对48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76%;弃权7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28%。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律师:桑健、贺双科
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比音勒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0月23日
证券代码:002832 证券简称:比音勒芬 公告编号:2025-040
比音勒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举职工代表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比音勒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的相关要求和规定,于2025年10月22日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设职工代表董事一名,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公司于2025年10月22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申金冬先生(简历见附件)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任期自本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申金冬先生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和任职资格。
申金冬先生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职工代表董事、战略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本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完成后,其变更为公司第五届职工代表董事,并仍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职务。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构成人员不变。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的要求。
比音勒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23日
职工代表董事简历
申金冬先生,男,1975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暨南大学EMBA。曾任广东省服装服饰行业协会副会长,2003年3月至2012年2月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2012年2月至2025年4月任公司总经理,2012年2月起任公司董事,现任公司职工代表董事、首席战略官。
申金冬先生持有公司股票1,473.90万股,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