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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时间:2025年10月17日 05:00

云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

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云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9月2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2025年9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一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对2025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即2025年3月29日至2025年9月28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一)核查对象为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以下简称“核查对象”);

(二)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三)公司向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说明

根据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2025年10月10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自查期间,核查对象没有在二级市场买入或者卖出公司股票。

三、结论

公司在筹划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公司内部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严格限定参与筹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在公司首次公开披露本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

经核查,在自查期间,未发现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公司2025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行为或者泄露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特此公告。

云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17日

证券代码:688327 证券简称:云从科技 公告编号:2025-048

云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5年10月16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川和路55弄张江人工智能岛11号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周曦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5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5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会议议案1-3均为非累积投票议案,并已审议通过。

2、本次会议议案1-3均为涉及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3、本次会议议案1-3均适用特别表决权。

4、本次会议议案1-3均对中小投资者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

5、本次会议1-3项议案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未有存在需要回避表决的情况。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律师:池名、毕昶旭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云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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