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68 证券简称:星源材质 公告编号:2025-091
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补充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891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125,673,249股,募集资金总额为3,499,999,984.65元,扣除发行费用21,376,087.52元(不含税金额)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478,623,897.13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7月13日全部到位。上述募集资金净额已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致同验字(2022)第440C000398号《验资报告》验证。
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星源材质(南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相关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对上述募集资金实行了专户存储,具体详见公司2022年8月12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92)。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公司于2025年2月20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25年3月11日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及新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将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高性能锂离子电池湿法隔膜及涂覆隔膜(一期、二期)项目”尚未使用的208,000万元募集资金用于公司新增的募投项目“高性能锂离子电池湿法及涂覆隔膜马来西亚项目”。具体详见公司于2025年2月21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变更募投项目以及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0)。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甲方一)、英诺威新材料科技(马来西亚)有限公司(甲方二)、Bank Of China (Malaysia) Berhad(乙方)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已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具体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11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27)。公司现将英诺威新材料科技(马来西亚)有限公司(甲方二)在Bank Of China (Malaysia) Berhad开立的美元账户及马来西亚林吉特账户补充纳入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监管范围。公司(甲方一)、英诺威新材料科技(马来西亚)有限公司(甲方二)、Bank Of China (Malaysia) Berhad(乙方)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补充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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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余额均为截至2025年6月30日的数额。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高性能锂离子电池湿法及涂覆隔膜马来西亚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以符合深交所创业板监管规则规定的现金管理产品形式存放,现金管理应当通过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账户、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甲方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甲方应确保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乙方不得配合甲方办理上述产品的质押业务,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同时,乙方应按月(每月15日前)向丙方提供上述产品受限情况及对应的账户状态,甲方授权乙方可以向丙方提供前述信息。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持续督导。丙方应当依据深交所创业板监管规则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放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赵倩、叶兴林或其他项目组成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及甲方二募集资金涉及的相关账户(包括现金管理账户,专户及相关账户下文统称为“账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账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出具的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账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并对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进行形式审核。
8、甲方二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以孰低为准)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6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若乙方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则甲方应按照丙方要求陪同其前往乙方获取对账单。
11、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账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2、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账户资金(含现金管理产品资金,下同)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若账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乙方已向丙方提供完整的专户对账单,甲方二有权向乙方申请注销专户。
13、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4、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各方同意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台湾地区法律)管辖与解释。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