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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风险事件频现 受损股民须关注

时间:2025年08月16日 07:35

近期,*ST苏吴*ST新元ST新亚中核钛白等多家上市公司分别接连曝出包括退市预警、被实施风险警示、大股东减持完成及实际控制人收到行政处罚等各类风险事件,部分公司还存在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虚假陈述等问题,凸显出经营管理及合规层面的多重隐患。

*ST苏吴再次拉响退市警报 受损股民可索赔

2025年8月15日,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ST苏吴,证券代码:600200)发布关于公司股票可能存在因股价低于1元而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司股票2025年8月14日收盘价为0.99元/股,低于人民币1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9.2.1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仅发行A股股票的上市公司,如果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1元,公司股票可能被上交所终止上市交易。

*ST苏吴内控问题突出,此前已多次发布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提示性公告。7月13日,*ST苏吴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5〕58号)。*ST苏吴股票已于2025年7月14日起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衡财保·炜衡金融315团队的邓律师向投资快报记者(微信:tz315-wh)表示,初步判断在2019年4月20日至2025年2月26日(含当日)期间买入,并在2025年2月27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提出索赔(最终索赔条件须以法院认定为准)。

*ST新元被实施风险警示 投资者可关注

2025年8月8日,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ST新元,证券代码:300472)发布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由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对*ST新元2024 年度内部控制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9.4条第(四)项规定,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ST新元最近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均为负值,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9.8.1条第(七)条规定,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此外,由于*ST新元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导致部分款项收支产生影响。

衡财保·炜衡金融315团队的庞律师向投资快报记者(微信:tz315-wh)表示,初步判断在2025年3月26日(含当日)之前买入,并在2025年3月27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提出索赔(最终索赔条件须以法院认定为准)。

ST新亚大股东减持完成 股民可关注

2025年8月8日,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ST新亚,证券代码:002388)发布关于5%以上股东持股比例降至5%以下暨减持计划实施完成的提示性公告,本次权益变动后,湖南湘材新材料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湖南湘材)持有公司股份 25,534,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4.999984%,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

2025年1月2日,ST新亚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而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ST新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第一,ST新亚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第二,ST新亚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不准确,导致相关定期报告虚增利润总额。

此前,衡财保·炜衡金融315团队代理的ST新亚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已正式开庭,案件正在稳步推进中,受损股民仍可加入索赔。

衡财保·炜衡金融315团队的廖律师向投资快报记者(微信:tz315-wh)表示,初步判断在2020年4月28日至2022年12月26日之间买入,并在2022年12月26日后卖出或持续持有;以及2024年1月10日(含当日)之前买入,且在2024年1月11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提出索赔(最终索赔条件须以法院认定为准)。

中核钛白实际控制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投资者可进行索赔

2024年4月30日,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核钛白”)(股票代码:002145)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泽龙先生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45 号)。王泽龙作为中核钛白实际控制人,在中核钛白2023年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隐瞒其通过一系列交易安排实际参与非公开发行的情况,导致中核钛白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发行情况报告书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相关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及其中介机构等因虚假陈述等的证券欺诈行为导致证券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

衡财保?炜衡金融315团队的张律师(微信:tz315-wh)表示,初步判断在2023年2月8日至2024年4月12日(含当日)期间买入,并在2024年4月13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提出索赔(最终索赔条件须以法院认定为准)。

衡财保·炜衡金融315维权平台联系方式:

维权热线:020-81657697(工作时间:9:0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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