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爱股网 > 股票新闻 > 正文

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将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暨股票停复牌的提示性公告

时间:2026年03月30日 00:00

  证券代码:002538 证券简称:司尔特 公告编号:2026-3

  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将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暨股票停复牌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风险提示:

  1、2026年3月27日,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以下简称“安徽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6〕1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9.8.1条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八)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但未触及本规则第9.5.2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前述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者负债科目”,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2、公司股票将自2026年3月30日(星期一)开市起停牌1天,自2026年3月31日(星期二)开市起复牌。

  3、公司股票将自2026年3月31日(星期二)开市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股票简称由“司尔特”变更为“ST司特”;股票代码不变,仍为“002538”;股票交易日涨跌幅限制为5%。

  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一、股票的种类简称、股票代码以及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起始日

  1.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2.股票简称:由“司尔特”变更为“ST司特”;

  3.股票代码:002538;

  4.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起始日:2026年3月31日;

  5.公司股票停复牌起始日:2026年3月30日开市起停牌1天,2026年3月31日开市起复牌;

  6.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后,公司股票交易的日涨跌幅限制由10%变为5%。

  二、公司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原因

  2026年3月27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安徽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6〕1号)。根据《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披露的《2021年年度报告》《2023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2号)。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9.8.1 条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八)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但未触及本规则第9.5.2 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前述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者负债科目。”因此,公司股票将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但不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第五节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不存在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风险。

  三、公司董事会关于争取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意见及主要措施

  1.公司董事会本着对全体股东高度负责的态度,将继续督促公司管理层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消除相关事项对公司的影响,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在符合条件后及时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

  2.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9.8.8 条规定:“上市公司因触及本规则第9.8.1 条第八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其他风险警示:

  (1)公司已就行政处罚决定所涉事项对相应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

  (2)自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已满十二个月。”

  公司将在满足上述条件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

  3.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已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对公司及子公司的内控管理,公司董事会将持续督促公司管理层加强措施,加强对公司及子公司的业务监控和财务管理,及时全面跟踪了解公司及子公司的运营情况、资产情况及财务状况,公司将不断提升财务人员会计核算水平并加强对子公司财务的检查监督和指导的力度,不断提高财务报告编制的质量。

  4.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公司将引以为戒,认真吸取教训,强化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合规意识,提升风险防范意识,加强业务监控和财务管理,进一步加强内控制度的执行力度,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利益。

  四、公司接受投资者咨询的主要方式

  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期间,将通过电话、邮件、互动易等方式接受投资者的咨询,并在不违反内幕信息保密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及时回应投资者的问询。公司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证券投资部;

  联系电话:0563-4181590、4181525;

  联系邮箱:GARIONWU@QQ.COM、506838292@qq.com;

  联系地址:安徽省宁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汪溪园区司尔特公司。

  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公司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538 证券简称:司尔特 公告编号:2026-2

  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

  《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9月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公司送达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232025004),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9月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24)。

  2026年3月27日,公司、金国清、金政辉、方君、文继兵、黄席利、马磊、姚静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以下简称“安徽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6〕1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经查明,司尔特等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虚构工程建设业务,导致2021年、2023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2021年,司尔特全资子公司贵州路发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路发)与陕西某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阳分公司编制虚假的台车掘进合同及结算单,虚构台车掘进业务。贵州路发支付工程款34,704,330.19元,会计核算时通过长期待摊费用分年度摊销至营业成本。贵州路发与浙江某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某巷)、温州某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州某泰)、福建某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某辉)等3家公司签订工程建设合同。上述3家公司未向贵州路发提供工程业务服务,为虚假工程建设业务。贵州路发支付31,202,311.57元,会计核算时将温州某泰、福建某辉相关工程业务在2021年计入营业成本,将浙江某巷相关工程业务通过长期待摊费用分年度摊销至营业成本。

  上述事项导致司尔特2021年虚增资产45,804,036.78元,虚增利润总额45,804,036.78元。此外,上述工程建设业务在会计核算时,通过长期待摊费用进行分年度摊销,导致司尔特2023年虚增营业成本17,348,548.49元,虚减利润总额17,348,548.49元。

  二、虚假尿素采购及有机肥销售,导致2021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司尔特向安徽某合农资有限公司、凤阳县某顺农资有限公司虚假采购尿素,虚增营业成本18,960,270.89元。司尔特全资子公司安徽省司尔特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向景德镇市某丰农资有限公司、宣城市某信农资经营部等17家经销商虚假销售有机肥,虚增营业收入9,502,925.00元。上述虚假尿素采购及有机肥销售业务导致司尔特虚减2021年利润总额9,457,345.89元。

  综上,司尔特通过开展虚假工程建设业务、尿素采购及有机肥销售业务,虚增或虚减利润总额,导致司尔特披露的2021年年报、2023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其中,2021年度虚增利润总额36,346,690.89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6.76%;2023年虚减利润总额17,348,548.49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0.35%。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合同、银行流水、财务资料、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司尔特2021年、2023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金国清时任司尔特董事长,决策、组织司尔特实施虚假尿素采购及有机肥销售业务,直接导致司尔特2021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金政辉时任司尔特总经理、贵州路发总指挥长,决策、组织贵州路发开展虚假工程建设业务,直接导致司尔特2021年、2023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方君时任司尔特副总经理、贵州路发指挥部顾问,知悉贵州路发虚假工程建设事项,实施虚假尿素采购及有机肥销售回款事项,签字保证司尔特2021年年报真实、准确、完整,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文继兵时任司尔特副总经理,分管销售工作,实施虚假尿素采购及有机肥销售事项,安排虚假尿素供应商及布置销售部门进行虚假有机肥销售,签字保证司尔特2021年年报真实、准确、完整,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黄席利时任贵州路发财务总监、司尔特审计部部长,参与贵州路发虚假工程建设业务,对接第三方虚构合同及对应的结算单等材料,与司尔特2021年、2023年年报虚假记载存在直接关联,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马磊时任司尔特办公室科长、销售生产调度中心主任,参与司尔特虚假尿素采购及有机肥销售事项,对接联系虚假尿素供应商,要求销售人员联系有机肥客户进行虚假销售,与司尔特2021年年报虚假记载存在直接关联,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姚静时任司尔特财务部部长、财务副总监,参与设计虚假尿素采购及有机肥销售回款方案,参与虚假尿素采购资金回流的资金管理事项,与司尔特2021年年报虚假记载存在直接关联,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0万元罚款;

  二、对金国清、金政辉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0万元罚款;

  三、对方君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四、对文继兵、黄席利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0万元罚款;

  五、对马磊、姚静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80万元罚款。

  金国清时任司尔特董事长,决策、组织司尔特实施虚假尿素采购及有机肥销售业务,金政辉时任司尔特总经理、贵州路发总指挥长,决策、组织贵州路发开展虚假工程建设业务,违法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和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对金国清、金政辉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公司在本次行政处罚中涉及的年度报告虚假记载主要因公司报案的职务侵占等犯罪案件引起,相关责任人员也均为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根据《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第九章第五节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不存在重大违法强制退市风险。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第9.8.1条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八)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但未触及本规则第9.5.2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前述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者负债科目。”基于上述规定,公司将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3.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仅为对公司及相关人员的事先告知,最终结果以安徽证监局正式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为准。

  4.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及业务活动一切正常。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持续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5.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公司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安徽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6〕1号)。

  特此公告。

  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538 证券简称:司尔特 公告编号:2026-4

  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3月2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以下简称“安徽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宁国市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宣城东晨健康产业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6〕15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主要内容

  “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宁国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宣城东晨健康产业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司尔特)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一)违规使用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

  2016年至2019年期间司尔特违规使用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合计115,311,669元,违规使用过程中造成损失33,014,648.18元、导致关联方安徽省宁国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国农资)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36,806,312.12元。司尔特的上述行为不符合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第五条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宁国农资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一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三条的规定。

  (二)向关联方违规拆借资金且信息披露不准确。

  司尔特子公司安徽省鑫宏大健康产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宏大健康)托管宣城东晨健康产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晨健康)期间,司尔特时任董事长金国清隐瞒其持有东晨健康股份情况,导致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同时鑫宏大健康以托管名义向东晨健康提供借款,导致关联方东晨健康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1.1亿元,目前仍有3,200万元未归还。司尔特的上述行为不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东晨健康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一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三条的规定。

  (三)定期报告披露不准确。

  司尔特因虚构工程建设项目、收入成本等导致上市公司2024年及部分以前年度收入、成本、固定资产等数据不准确,相关年度定期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四)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不完善。

  司尔特存在重大事项审议决策程序不到位、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与时任董事李刚的关联交易未经关联交易审议程序等行为。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证监发(2002)1号)第十四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 号)第三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一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对司尔特、宁国农资、东晨健康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司尔特相关责任人员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另行处理。

  宁国农资、东晨健康应积极偿还占用资金。司尔特应当采取积极措施,追回被占用资金,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同时完善公司治理,强化内部控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要求,对相关财务核算及定期报告信息披露进行整改,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方案,所有占用资金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归还,并在整改完成后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所指出的相关问题,并将严格按照上述《决定书》要求对存在的相关问题认真总结、积极整改,及时报送书面整改报告。公司今后将持续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提高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合规意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严格执行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提升财务管理的专业性和规范性,持续提升公司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水平,切实保障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高质量发展。

  上述监管措施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产生影响,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安徽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宁国市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宣城东晨健康产业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6〕15号)。

  特此公告。

  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查看更多董秘问答>>

热门新闻

>>>查看更多:股市要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