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会召开的时间:2026年1月21日
(二)股东会召开的地点:长春市东风大街5168号富维股份董事会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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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主持情况等。
本次现场会议,由副董事长杨文昭先生主持会议,公司董事会聘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五)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列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列席4人,董事长胡汉杰先生、董事孙静波女士、董事卢志高先生、独立董事陈守东先生、独立董事刘柏先生因事未列席;
2、公司董事、总经理刘洪敏先生,副总经理于森先生,副总经理焦杨先生,副总经理卢山先生,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李延军先生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6年度投资计划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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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议案名称:关于预计公司2026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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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议案名称:关于预计公司2026年日常与富奥股份及其关联方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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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利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结构性存款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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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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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第2项议案一汽股权投资(天津)有限公司回避表决;第3项议案吉林省亚东国有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一汽股权投资(天津)有限公司和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会议全部议案均为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同意,获得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律师:任珊、王麒潼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长春富维集团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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