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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收到《刑事判决书》及《刑事裁定书》的公告

时间:2025年12月23日 00:0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审裁定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害单位

  3.涉及金额:52,152,026.65元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如相关款项能追回,将相应增加公司净利润。

  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2月19日收到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临桂法院”)、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桂林中院”)分别作出的(2024)桂0312刑初175号《刑事判决书》及(2025)桂03刑终205号《刑事裁定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被告单位及被告人

  被告单位:广西桂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圳装饰公司”)

  被告人:文良天(上诉人)

  (二)案件基本情况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桂圳装饰公司、被告人文良天,于2024年6月14日向临桂法院提起公诉。临桂法院于2025年5月13日作出(2024)桂0312刑初175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文良天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25年8月7日,桂林中院就该案作出(2025)桂03刑终205号《刑事裁定书》。

  二、判决及裁定结果

  临桂法院作出的(2024)桂0312刑初175号《刑事判决书》中,与本公司有关的判项为:“依法追缴被告单位广西桂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非法获利人民币52,152,026.65元,退赔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桂林中院作出的(2025)桂03刑终20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其他未结小额诉讼、仲裁事项涉及总金额约1,328万元,占公司2024年12月31日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1.24%。其中,本公司作为原告的诉讼、仲裁涉及金额约808万元,本公司作为被告的诉讼、仲裁涉及金额约520万元。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及风险提示

  本案已作出终审裁定,如相关款项能追回,将相应增加公司净利润。

  根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结果,桂圳装饰公司为失信被执行人,相关款项收回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相关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刑事判决书》[(2024)桂0312刑初175号]

  2.《刑事裁定书》[(2025)桂03刑终205号]

  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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